[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斯特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 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张俊丽]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 334 ]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 刘永刚 ] 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二)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全额拨备的,不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相关规定。
[ 下雨啦 ]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范围进行归集。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 李玉雷 ] 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五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下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该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用追回。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3号已宣布国税发[1997]71号文失效,目前操作合并,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怎样处理?
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并外商投资孙公司后,只要外资股份不撤出,“二免三减半”不应追回,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恳请总局专家、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的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十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 354 ] 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项费用。
[ XianghuiXing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没出台,发改委令 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 syj333 ] 请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黄波 ] 我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
[ fzzcs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税总在答疑时回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而新出台的能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2、税总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公告“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3、《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等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和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经济繁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局将和财政部共同研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税收政策。
[ 陈佰涛 ] 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微利行业,且风险较高,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应享受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疆甜菜制糖企业到目前为止均未享受到该政策,主要原因是在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对“糖料植物初加工”描述为“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导致在执行该政策时对我国的制糖行业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因为我国的制糖行业生产的产品均是白糖,没有类似国际上的原糖,在财税【2011】26号文对初加工的范围补充通知中对制糖行业也未进行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文件中对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糖料植物初加工”的工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描述,这恰恰完全符合我国北方甜菜制糖的工艺,在最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国税总局再次明确。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目前适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按照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文件执行。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需同时依据所用原材料、加工工序及产成品等环节来判定。实际判定中经常会遇到十分复杂的情形。因此,具体到该个案,需要税务部门具体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后再研究确定。
[ longman4240 ] 针对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各地政策执行不一,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二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但是,该公告发布以后,还是各省政策执行仍然不一,关键问题是“生产、初加工、销售”“三位一体”,还是“选育、生产、初加工、销售”“四位一体”才能享受享受该优惠?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二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生产、初加工和销售一体化是在选育形成的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
[ sunhao000 ] 在进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中,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分工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进行。请问类似于此类的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如果不算那又如何理解“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此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判定。原则上,如上述人员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 宁霞 ] 我公司成立后从2007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11年是最后一个减半征收年度,2010年12月我公司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优惠税率,请问2011年度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按原未执行完的减免政策执行,即减半征收,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征收?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2011年度可继续按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即按企业适用税率(应为24%)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该企业已选择了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因此,2012年度企业仍处于过渡期内,不能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继续按过渡期适用税率(2012年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
[ 小会计 ] 新办软件企业政策从2000年开始就有,2008年1号文件是对老政策的延续还是重发?因为国务院对发展软件企业的鼓励方向是一贯的,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收具体解释上出现了政策断层。如: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目前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获利年度,应依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进入获利的年度加以确定。企业在取得软件证书前已进入获利年度的,应就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 任重道远 ] 1、国有学校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2、国有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3、民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4、民办非学历教育是否免企业所得税?5、国有民办学校是否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前4个问题答案不一致,最后这个问题可能复杂,希望至少得到指导意见。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请参阅财税[2009]122号和财税[2009]123号文件,并且我们还拟在此文件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教育事业做细化规定。
[ 网友753 ]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 疏桐 ] 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请问税局领导:《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何时发布。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制订工作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积极参与目录的研究制订工作。目前有关工作正加紧进行,待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后,将正式对外公布。
[ 网友483 ] 您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摊销?谢谢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条例》第67条,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摊销。
[ 网友649 ] 请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谢谢!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 红枣 ]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 网友524 ] 我们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个分公司,按要求所得税汇算在总公司汇算缴纳。请问: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这些标准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还是只已分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 网友511 ] 卢巡视员: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分别颁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和《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我相问一下《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财税[2009]62号)已于2010年12月31日止到期,2012年是否也会出相关的政策?谢谢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目前我们已有初步意见,拟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正式规定,在对财税[2009]62号文件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延长这一政策的执行期限。
[ YSF ]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请问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少时间?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由于所涉及的种植、养殖品种种类不同,其生长周期也会长短不一,需要差别化对待。因此,税务总局在相关规定中没有对“一定的生长周期”划定统一标准。在具体操作掌握中,应主要依据生物形态是否发生显著变化或其使用价值是否明显增加等因素,来确定其是否符合“一定生长周期”的要求。
[ 网友467 ] 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增值税并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因此,应当作为征税收入对待。
[ khb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归集表中,把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从可加计扣除数中减除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不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 苏打水 ]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此项优惠属于针对企业从事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实施的减免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网友751 ] 我有个问题:公司借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入账凭据有那些?借款合同,利息收据可以吗?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 网友415 ] 请问领导,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会有变动吗?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国发[2011] 4号文件的规定,该项税收优惠将继续执行。
[ nhao ] 就2012年4月11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线访谈,本人有以下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我司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请问能追补享受前五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如果能,请问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原则上可以。但具体追补年限和操作程序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 网友1859 ] 对于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 天人合一 ] Y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Y企业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该情况可以按照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从2010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 wangping720701 ]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上述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口径及归集范围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
[ tswear ] 针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请问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其无形资产的净值,未按规定处理的,应通过账目调整或其他合理方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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