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0日,中国财税法学会、北大税法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中国税网举办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在研讨中提出,目前有些媒体报道在中国工资、薪金征税占个人所得税比重超过60%(有的认为更高),税务机关只管住了工薪阶层,忽视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她认为根据实际征管数据,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工薪阶层不都是低收入群体,也包括高收入者,高收入者是以工资、薪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
专家提出,国家曾在二年前就对“工资、薪金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及与当前个人所得税收入配比是否合理”问题进行了专项课题研究。经专家调研,我国2002年工资、薪金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为46.35%,2003年为53.32%,2004提这54.13%,三年平均为50.93%。这些数据与部分媒体报道的有不少差距。而且这几年在社会总收入分配过程中,劳务报酬也是占到50%左右的比例。
研究同时发现,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结构,与工资、薪金所占比例结构是匹配的。社会财富里用于个人分配,同时又以工资、薪金方式分配的比例,与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比例也是一致的。
专家认为特别澄清,工薪阶层也包括高收入,“对工薪阶层征税较多,忽视对高收入者的征税”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她认为,产生这种看法,是对我国税法不够了解造成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仅是对“工资条”征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股票期权收入、技术转让费,或单位给个人购房、购车的巨额补贴收入,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根据江苏南京全员全额申报系统测算,年收入超过七万元的高收入者,占全部申报总数的50-60%。而据北京统计,适用20%以上的高税率的高收入者也占到申报总数的65%以上,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有60%以上都来自高收入者。现在靠工资、薪金收入的高收入者很多,从全国重点纳税人档案系统中可知,有些纳税人早在几年前,年收入就达上千万元,每年收入在三、五百万的纳税人也很多,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领导年收入都在百万以上。根据北京数据统计,北京的外籍人士工资收入非常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北京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某些外籍人士年纳税额都在百万以上,这些都是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对工薪阶层征税过多,忽视对高收入者征税”的说法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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