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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政策热点分析

发布时间:2005-09-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杨元伟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4230

一、现行政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 (一)下岗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 (二)教育税收政策
• (三)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税收政策
• (四)企业并购的税收政策
• (五)调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

(一)下岗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 1、出台背景
• 2、政策主要内容
• 3、实施效果
• 4、存在的问题
• 5、调整完善的方向
1、出台背景
• A、劳动力供求不平衡
• B、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遗留问题
• C、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 D、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
• E、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
2、政策主要内容
• A、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五项税费;
• B、吸纳下岗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城建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C、吸纳下岗人员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免城建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D、吸纳下岗人员的原有服务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E、吸纳下岗人员的原有商业零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D、吸纳下岗人员的拨零兼营企业和社区办小型加工企业,定额抵减企业所得税;
• E、大中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免征企业所得税;
• F、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3、实施效果
• ①效果较好
• A、全国1100万人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480万人享受了税收优惠;
• B、促进了就业,全国增加了400万就业岗位;
• C、推进了国有企业的主畏分离改革;全国有4000多家企业实行了主辅分离改革
• D、实现了劳动力的结构调整 。
• ②效果有差异:
• A、给予个体经营的政策效果最好,人均年减免1-2千元,安置了400万人就业;
• B、给予新办企业的政策效果次之,人均年减免2-9千元,安置了50万人就业;
• C、给予老企业的政策效果再次之,人均年减免2-5千元,安置了10万人就业;
• D、给予小型加工企业的鼓励政策,人均年减免1-2千元,基本上没有效果。
4、存在的问题
• A、新老政策并存,影响着政策合理实施
• B、政策产生了挤出效应
• C、政策目标与减免额之间的不平衡
• D、形成了企业对扶持政策的依赖
• E、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行为
• F、管理成本较高
• G、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是有发生
5、调整完善的方向
• A、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
• B、突出鼓励新创就业岗位的行为
• C、整合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D、适当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
• E、采用定额或限额抵免的方法
• F、结合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教育税收政策

• 1、出台背景
• 2、政策主要内容
• 3、实施效果
• 4、存在的问题
• 5、调整完善的方向
1、出台背景
• A、原有政策已实施了较长时间,不甚公平的一面逐渐突显,且有一定的负作用
• 增值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的货物,免税;
• 营业税:学历教育劳务,养育劳务,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的劳务,免税;
• 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提供培训、进修劳务的所得,校办工厂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到的研发经费和捐赠,免税;
• 地方小税: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免税。
• 政府举办的职业教育机构,亦享受上述政策。
• 将财政拨款和学历教育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的基本前提,对许多民办教育机构是不公平的。
• 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被滥用,假校办企业的问题难以解决,导致税收流失。
B、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 提供教育劳务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
• 学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从主从关系演进为平等关系,服务对象也已从学校调整为全社会;
• 非学历教育的比重,大幅度的提高;
• 企业办学校的思路转变;
• 学校的经费依赖,从靠政策转变为靠财政;
•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
C、教育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进
• 从发展教育事业向公平分配教育资源转变;
• 合理处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关系;
• 有限制的引入市场机制;
• 发挥学校在促进科技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 规范学校收费;
• 高校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2、政策主要内容
• A、对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 学历与非学历教育,营利与非营利运作;
• B、公立教育机构与同类民办教育机构享受同等的待遇;
• C、学历教育和非经营利教育机构,免税;
• D、培训、进修劳务收入,归学校的,免税;
• E、直面校办企业的独立地位,取消免税优惠,改为通过捐赠免税来体现对校办企业的扶持;
• F、改捐赠限额扣除为全额扣除
• G、将技术转让收入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职业学校
3、实施效果
• A、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
• B、推动了校办企业对学校实际的扶持
• C、规范了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运作和管理
• D、便于税收政策的实施和税务管理
• E、促进了学校科研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4、存在的问题
• A、基本法律的冲突,影响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 B、政策概念不清,影响实施,如:学历、职业教育、等
• C、缺少营利与非营利的具体管理制度
• D、没有将学校纳入税务监督的范畴
• E、公办学校与同类民办学校还未完全实现公平;如:培训收入、地方小税、职业学校的实习场所、特殊教育学校等
• F、捐赠的无限定,形成税收流失
5、调整完善的方向
• A、贯彻立法精神
• B、明确营利与非营利的判别标准和程序
• C、逐步将教育纳入税务监督的范围
• D、确立非营利普惠和营利特惠的税收环境
• E、完善捐赠的管理制度
• F、税收政策实施标准的具体化

(三)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税收政策

• 1、出台背景
• 2、政策主要内容
• 3、实施效果
• 4、存在的问题
• 5、调整完善的方向
1、出台背景
• A、事业单位改革正在逐步推进
• B、相应的体制改革也在同步进行
• C、实行企业化和公益性的分类管理
• D、医疗卫生、科研、文化、高校后勤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已经开始
2、政策主要内容
• A、医疗卫生机构
• B、科研机构
• C、文化单位
• D、高校后勤
• E、机关后勤
A、医疗卫生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新建的免三年营业税;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政府规定价格收取的服务收入,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其他收入照章缴税,但用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地方小税,其他的,照章缴纳几小税。
B、科研机构
• 转制科研院所,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 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 公益性科研院所,免征有关税收;
• 进口科研用设备材料等,免征进口环节税;
C、文化单位
• 转制后的文化单位,免征地方小税和企业所得税五年;
• 新办文化企业,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出口文化劳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出口文化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
D、高校后勤
• 在校内举办的为学生或教师提供餐饮服务的实体,其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的租金,免征营业税;
• 学校后勤实体,转制后向学校提供的粮油、疏菜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E、机关后勤
• 机关服务中心改革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向机关内部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暂免征收几个地方小税;
3、实施效果
• A、推进了事业单位的改革
• B、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 C、支持了高校的发展和扩大招生
• D、对事业单位走市场化之路做了有益的探索
4、存在的问题
• A、转制企业对扶持政策的依赖
• B、分类管理的不到位
• C、管理成本太高
• D、政策实施的不规范,不公平
5、调整完善的方向
• A、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改革思路
• B、建立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 C、 明确区分劳务与服务的概念
• D、建立有效的税务管理制度
• E、逐步实现民营与公立主体的公平待遇

(四)企业并购的税收政策

• 1、税收制度追求的目标。
• 2、现行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
• 3、企业并购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对税收制度提出的挑战。
1、税收制度追求的目标
• A、企业并购发展至今,其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 B、许多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并购予以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 C、为促进和规范企业并购活动的有序进行,我们也将“无税并购”作为现行税制追求的基本政策目标。
2、现行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
• ① 增值税:对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② 营业税:
• 对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在转让股权时要补征);
• 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③ 印花税:
•  无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无须再缴纳印花税;
•  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但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仅就增资部分计税贴花;
•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免予征收。
• ④契税:
•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等。
• ⑤ 内资企业所得税:
•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 %的,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仅就转让资产中包含的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 对于并购中的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也有类似的规定 。
• 此外,对于并购活动中资产的计价、税收优惠的承继、亏损的弥补等问题,现行税法也本着有利于企业并购活动的原则,分别就不同的并购方式明确了相应的税务处理。
• ⑥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均可不经清算程序而确认所得或亏损,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
• 原有亏损,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继续抵补;
• 企业的股权重组,可不经清算程序而确认所得或亏损,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后,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可承续原有的税收优惠待遇;
• 对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 变更设立前企业未弥补的亏损,可由变更设立的企业延续抵补。
3、企业并购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对税收提出的挑战
• 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制度上的不协调。
第二,税收政策上的不协调。
第三,分税制管理体制上的不协调。?
第四,税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不协调。
第五,税收征管上的不协调。
A、在制度方面:
•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不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企业将因并购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转让行为承受一定的税收负担;
• 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增加了税收政策之间协调难度,对跨税种适用范围的企业并购可能会形成不合理的负担;
• 税收优惠的地区性差异,容易诱发企业为追求避税而实施并购。
B、在政策方面:
• 政策规定不够全面,尚不能涵盖企业并购的所有形式,如对部分资产剥离并购的认定,税收政策尚存在着空白;
• 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如被并购企业的留抵税金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可在并购后的企业中抵扣;
• 政策规定不够具体,如企业并购后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对借款利息列支的限制不利于企业进行杠杆收购;对资本利得视作经营所得;对股权(票)转让不作区分一律征收印花税。
C、在分税制管理体制方面:
• 在所得税方面,企业并购所导致的被并购企业解散注销以及被并购企业与并购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或总分公司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将对被并购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产生影响;
• 在流转税方面,跨行业的并购有可能导致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转变,从而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这就容易引起地方政府对企业并购的干预,防碍企业并购的开展。
D、在税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协调方面:
•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协调:
• 对于企业合并,会计上基本不确认目标公司资产的所得,税法的处理原则是只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并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所得或损失;
• 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资产、股权的计价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同;
• 税法与并购有关政策的不协调:
•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仍执行原上市公司的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但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可享受间接抵免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并没有包括在其中,由此容易导致对这部分外商的国际间重复征税,不利于吸引外资参与境内企业的并购。
E、在税收管理方面
•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税务机关不仅要应对因税务登记的变更、纳税主体身份的认定、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增大的税收征管工作量,而且要严防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并购来实现逃避欠税、偷漏新税的目的。目前条件下,税收征管的环境和税收征管的手段都难以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
• 特别是在跨国并购中,问题更为突出,如:
• 民企在海外上市。
• 由于是关联交易,避税意图很明显。但我们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

(五)调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

• 1、出台背景
• 2、政策主要内容
• 3、实施效果
• 4、存在的问题
• 5、调整完善的方向
1、出台背景
• A、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是税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 B、近期,我国房地产投资过热的现象又有所抬头
• C、投资规模过大、供求结构不合理、房价上涨过快、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 D、原有以鼓励投资、扩大内需为背景出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难以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
2、政策主要内容
• A、目标是缓解房地产市场结构性矛盾、遏制投机性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稳定消费者心理预期、引导正常住房消费需求的有序释放。
• B、重新规定了个人转让住房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购买年限标准
• C、重新规定了个人转让住房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方式和范围
• D、重新规定了个人转让住房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的房屋标准
• E、推进现有政策的贯彻落实
• F、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征管合力
• G、加强资源整合,完善征管链条
3、实施效果
• A、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有所回落,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下降。1-6月,开发投资呈逐月回落趋势;
• B、二手住房成交量开始趋减
• C、商品住房交易中大户型、高价位住房交易量下降较大,下降50%左右
• D、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涨幅趋缓
4、存在的问题
• A、税法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
• B、一些政策难以操作,如:平房的容积率
• C、政策层面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如:普遍住房的判别、房改房的性质、
• D、征收管理不到位
• E、地方政府对执法的干预
• F、政府有关部门的不配合
5、调整完善的方向
• A、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征收管理制度
• B、相关政策的细化
• C、强化执法的监督检查
• D、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 E、研究建立物业税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面临着新的挑战

• (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 (二)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 (四)信托方式的更广泛运用
• (五)证券活动的国际化
• (六) QFII的进入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将会对税收制度、税源、税基、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利益的国际间分配、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 1、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 2、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 3、对税务征管的影响
• 4、对策
(1)对基本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商务活动空间虚拟、纳税人的经常流动、课税对象的边界模糊、课税环节地理位置的分离、行为发生地点的不确定等,使作为现行税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的要素和要素之间的联接,出现了确定性趋小、可控性降低、逻辑性减弱、依存性转疏的现象,直接动摇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础。
(2)对税源的影响
     电子商务导致跨国商务交易的增加,同时电子商务使得交易形式从集中交易向分散交易转换。这种变化加大了对进口货物和劳务征税的难度,从而增加了税源的流失。因而会影响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3)对税基的影响
    电子商务改变了交易形式甚至是交易内容,比如将有形产品转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成数字化信息服务,或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从而与传统商务相比在同等条件下(如商品销售的实现,劳务提供的完成等),导致税基的缩小或消失。
(4)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A、商业活动性质的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
 数字产品:销售?服务提供?许可使用?
B、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
 免费服务或下载:应税?非应税?
  链接:助销?中介服务?
  发布商业信息:广告?服务?
  服务商:通讯服务?信息服务?
(5)对税务征收管理的影响
税收管辖的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
进出口管理。
源泉管辖和代扣代缴方式的采用。
税务日常管理。
税务案件稽查。
(6)对税收利益国际间合理分配的影响
在流转税方面
在经营所得方面
在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方面
在消极投资所得方面
在财产转让所得方面
(7)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
电子化信息的法律概念、法律格式、法律效力尚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税收法律义务的设定,可能需要突破原有的原则
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活动中行使电子化征收管理手段的权力,有待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税收法律制度有待于国际一体化
2、我们的对策
(1)在改革和整合时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2)改革和整合的具体内容
(3)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
(1)在改革和整合时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尊重经济行为基本性质的原则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便于税务征收管理的原则
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
适应科技发展趋势的原则
(2)改革和整合的具体内容
A、在税收政策方面,对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解释
B、在税务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并相应调整税务机关的设置和税务人员的构成
C、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应对现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做合理的调整
D、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应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新法律法规,将有关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定内容,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
A、在税收政策方面
制定直接电子商务形式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应税行为类别的判定标准。
对网上无偿提供具有商品性质的数字化商品,应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适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税。
对网上发布商业性信息而取得等价支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广告服务;对网上提供非商业性信息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信息服务。
A、在税收政策方面
对链接而构成的助销行为,凡在设链网页上制作、发布了有关助销商品的有关信息的,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属于代理销售;凡在设链网页上没有制作、发布有关助销商品的有关信息,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属于中介服务。
对劳务发生地的认定,根据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一原理,应将劳务接受者所在地作为判定劳务发生地的基本标准。
B、在税务征管方面
建立起适合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制度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建立电子发票制度
建立网络稽查制度
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完善网络申报纳税制度
C、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
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
进一步明确构成常设机构(PE)之服务器性质的认定标准
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方法及标准
D、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
制定《电子商务法》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本法律,修改《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发票管理条例》等 。
(3)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
将间接税适用时的法律冲突也纳入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把国际协约的形式从双边协约逐步转换为多边协约。
允许税收管辖权的跨主权延伸,建立委托代征税款的制度。
在各国间建立起协谐和类同的税收制度,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致的税收制度。

(二)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 1、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诸多环节都将涉及税务事项
• 2、现行税收政策
• 3、存在着的问题
• 4、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选择
1、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诸多环节都将涉及税务事项
这些环节包括:企业年金的设立、受托管理、缴费、帐户管理、托管、投资运营、分配、领取、清算。
(1)企业年金的设立
• 纳税义务主体的认定。
• 实际控制管理主体:
• 由谁履行税务登记义务?
• 实际经营主体:
• 以谁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实际核算主体:
• 经济核算在哪一层面进行?
(2)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
• 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的法定所有人,具有实体纳税义务。
• 受托人管理费用开支的资金来源,将决定着税法的适用:
• 年金理事会的费用支出,如选择在净收益中列支,可在税前扣除;
• 法人受托机构的费用支出,如选择据实列支,则可在税前扣除;如选择按比例或固定额度提取,则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企业年金的缴费
• A、企业缴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缴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将取决于:
① 可否被认为是合理支出而列入成本;不合理的支出可能会被认定具有股息的性质。
② 与计税工资标准是否协调;
③ 是否考虑优惠,以资鼓励;
④ 避免双重征税可否在企业层面解决。
• B、个人缴费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可否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将取决于:
• ① 个人缴费合理额度的认定;超过合理额度的缴费,应具有股息的性质。
• ② 实行前端征税还是后端征税;
• ③ 避免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安排 ;
• ④ 是否考虑优惠,以资鼓励。
• C、企业缴费也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取决于:
•  ① 企业缴费是否形成个人所得;
•  ② 实行前端征税还是后端征税;
•  ③ 按工资薪金征还是按股息红利征;
•  ④ 是否考虑优惠,以资鼓励。
(4)企业年金的帐户管理
• 帐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是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
• 帐户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企业年金的托管
• 托管属于一种合同服务,托管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是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
•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收入,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 投资行为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买卖股票,涉及证券交易印花税;
• 买卖股票、债券、基金的差价收入,涉及营业税;          
• 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
• 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涉及企业所得税;
• 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7)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的分配
• 投资运营收益将并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征免取决于:
• 1、个人所得的认定与否
• 2、所得性质的认定:转让,利息,经营,股息,等
• 3、前端征税还是后端征税
• 4、税收优惠
(8)企业年金的领取
•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将涉及个人所得税。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将取决于:
• 1、前端征税还是后端征税
• 2、对所得原有性质的认定,如来自国债利息的收入可免税;
• 3、对所得种类的认定,工资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或其他;
• 4、与基本养老金税收政策的协调;
• 5、解决双重征税的模式
(9)企业年金的清算
• 企业年金计划关闭时,将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对经法定程序清算后的所得:
• 分配给个人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 分配给其他主体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现行税收政策
• 现行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制定时遵循的原则:
A、基本养老保险
原则上税收调节不介入。
B、补充性养老保险
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
C、商业性养老保险
按市场原则对待,税收充分参与调节。
• 因此,目前税收政策主要内容:
• A、对基本养老保险
• 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在投入和领取两个环节上,均不进行税收调节。
•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税收参与适度的调节,或在投入环节上征税,或在领取环节上征税,但税收的调节力度较弱。
• 对投入后存续期间的孳息,规定范围内的不征税,超出规定范围的征税。
• B、对补充性养老保险
• 在税收上主要考虑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即:
• 在投入环节上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而在领取环节上,征收合理的税收。
• 但对补充性社会保险,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较为规范有制度。
• C、对商业性养老保险
• 按税法的一般原则处理:在投入时,对与产出直接相关联的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但与此相对应的领取,在领取时需照章纳税;反之亦然。
3、存在着的问题
• (1)实体义务不明确
• (2)程序义务不明确
(1)实体义务方面的问题
• A、支付时的税前扣除不明确
• B、领取时的个人应纳税义务不明确
• C、运营时的税法适用不明确
(2)程序义务方面的问题
• A、税务登记
• 登记义务主体不明确,应由谁履行税务登记义务?
• 受托人?年金自身?委托人(年金理事会)?
• B、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 申报义务主体和缴税义务主体不明确,应由谁履行申报和缴税义务?
• 受托人?管理人?经营人?
C、代扣代缴
• 在年金收益分配时,对受益人应纳税款代扣代缴的义务主体不明确?
• 受托人?帐户管理人?经营人?
D、强制执行
• 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年金还是受托人?处罚时应处罚年金还是受托人?被强制执行时,执行的是年金财产,可否包括受托人财产?
E、行使权利
• 相关的权利主体不明确,谁可行使相关权利?
•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4、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选择
• (1)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时应遵循的原则
• ①鼓励企业年金的设立和发展,是税收政策的取向。
• ② 相关税收政策,要与其他税收政策相衔接。如:与基本养老制度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差异。
• ③ 要在现行税制体系的框架内考虑。
• ④ 尽力避免经济上的双重征税。
• ⑤ 要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相协调。
• (2)政策选择:
•  ①  对企业缴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  分析:从理论上讲,劳动力成本应包括劳动和非劳动期间的生存需求。年金缴费作为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应视为劳动力成本而允许在税前扣除。
•  优点:可鼓励企业多缴费,促进补充养老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
•  缺点:容易被滥用而成为偷避税的手段。
•  ② 对个人缴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  分析:个人缴费源自本人已实现的所得,是对税后所得的使用。针对税后所得的使用,而给予税前扣除的优待,是一种典型的优惠。
•  优点:促进补充养老体制的发展。
•  缺点:个人缴费,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得以扣除,再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税基的侵蚀太严重;也不利于税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 ③ 对职工因企业缴费而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分析:纳税义务的产生以所得的确认为主要标准。但只因取得了没有支配权和使用权的部分所有权,就需用其他所得支付应缴税,也不尽合理。
•  优点:减轻了职工的税收负担;
• 避免了用其他所得去支付仅仅是取得名义所得而产生的应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  缺点:避税的有效手段。
•  ④ 对投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间接税,免予征收。
•  分析:间接税具有可转嫁的特点,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免予征收缺乏理论上的支持。
•  优点:提高了年金基金在投资活动中的竞争力。
•  缺点:导致了税负的不公平分布,影响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 。
• ⑤ 对投资经营的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分析:对一部分源自税后分配的所得(如股息红利),出于避免经济上双重征税的考虑,免征有理论支持;但对另一些源自税前列支的所得(如利息),免税的理由就不太充分。
•  优点:加速年金基金的积累。
•  缺点:侵蚀税基。
• ⑥对投资经营所得的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
• 分析:对分配的投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有充分的理由,在执行上可操作。当然,在领取养老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前端免征以示优待,也是合情合理的。
• 优点:鼓励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 缺点:在领取时实际征收非常复杂,增加了税务征收管理的难度。
• ⑦对领取的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 分析:对领取的养老金,应视前端征税与否,来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对前端免征相关税收的养老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理有据。
• 优点:最大限度的缓征税,增大企业年金的利益;根本上避免了经济上双重征税。
• 缺点:时间跨度太大,征收管理工作非常复杂;待遇上若不能与现职有所差别,容易引起争议。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 1、现行税收制度会影响金融衍生产品的创建和发展。
• 2、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运用,会被应用于避税或套税。
• 3、金融衍生产品将要求对目前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现状进行必要的调整。
• 4、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1、现行税收制度正影响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创建和发展。
• 以利息收入为税基的营业税制,将大大抑制以风险分散、获利分散为特征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行为动机。
• 收入(或支出)的性质难以确定,是流转额或是利息还是股息,如:信托收益?
• 所得税政策的不明确,损益何时确定?
• 这都增大了衍生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
2、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运用,会被应用于避税或套税
• 衍生产品所具有之金融收入的可替换性,使其可利用不同性质收益间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衍生产品的国际化,与不同国家之间损益确认规则的不同,而成为避税或套税的工具。
• 即时套税。
• 跨时套税。
3、金融衍生产品将要求对目前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现状进行必要的调整
• 企业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分离,带来了许多的冲突 :
• 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比例;
• 坏帐准备金计提;
• 贷款核销比例;
• 本息收回确认的顺序;
4、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 税收立法难以及时跟进。
• 产品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难度增大。
• 交易参与多主体要求税务信息的多维传递。
• 反避税工作又增添了新内容。
• 税收协定的执行。

(四)信托方式的更广泛运用

    在我国,目前信托税制基本框架尚未真正建立。现有对信托业征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方面。且这些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立法级次较低,缺乏稳定性和系统性。
    在信托活动中,税法的适用,在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两个方面存在着问题。
(一)在实体义务方面
1、现行税制中涉及信托活动的税种主要有:
  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存在的问题
• A、在信托活动的有关环节上,存在着税收不恰当课征的问题:
• 在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转移环节,对不动产转移要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即:对委托人要征营业税,对受托人要征契税;对无形资产转移,要对委托人征营业税;对增值税应货物的转移,要对委托人征增值税。
• 当委托人和受托人是法人时,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对委托人转移财产,要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格核算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受托人获得财产,或是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是不确认收入,但以后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 在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再转移环节,相同情况将再现。
• 对非经营性的信托财产转移行为,税法适用形成的不恰当课税,会抑制信托的发展。
• 当然,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财产所有人将上述财产进行投资时,有着相同的税收待遇。
• B、信托活动各环节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      
• 当合同约定在信托终止时由委托人收回信托财产,信托设立时财产交付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财产收回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
• 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收益产生的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或信托收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
• 经营信托资产的过程中,信托资产经营收入所产生的流转税义务与经营人经营服务收入所产生的流转税义务相重复;
• C、税收政策的适用不明确
• 信托的性质不明确,信托财产的经营收益,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
•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费用支出,应在受托人列支,还是在信托财产中列支;
• 信托收益分配时,属于经营收益分配,还是股息红利分配;
• 经营收益中的免税收入,在分配时如何确认;
(二)在程序义务方面
• 1、税务登记
• 登记义务主体不明确,应由谁履行税务登记义务?
• 受托人?信托自身?委托人?
• 2、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 申报义务主体和缴税义务主体不明确,应由谁履行申报和缴税义务?
• 受托人?管理人?经营人?
• 3、代扣代缴
• 在信托收益分配时,对受益人应纳税款代扣代缴的义务主体不明确?
• 受托人?帐户管理人?经营人?
• 4、强制执行
• 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是信托还是受托人?处罚时应处罚信托还是受托人?被强制执行时,执行的是信托财产,可否包括受托人财产?
• 5、行使权利
• 相关的权利主体不明确,谁可行使相关权利?
•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三)原因分析
• 1、信托的特殊性。
• 信托活动中非真实交易的利益归属形成税负的不合理分布。
• 2、税制的不合理。
• 税制不合理因素在信托活动中突显。
• 3、税务管理的需要。
• 信托的可避税特点,导致税务管理为反避税而实施的行为强化。
1、信托的特殊性
• A、信托法律关系的多主体性
•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三方关系,不同于一般商业活动的双方关系。
• B、信托法律关系的非有偿对价性
• 不同于一般商业活动中的对价交易关系
• C、信托法律活动的多环节性
2、税制的不合理
• ①现行税制设立的基本原则
• 统一的税制环境
• 税负分布公平
• 便于征收管理和自觉遵从
• 不影响社会活动的运转
统一的税制环境
• A、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 B、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 C、资金的有效流动
税负的公平分布
• A、应税与非应税
• B、不同应税行为间的税负合理
• C、相同应税行为在不同主体间的公平合理
②特征
• 与经济运行密切相关
• 以受益环节为课税环节
• 以利益之产生体为课税对象 
• 以名义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
• 负税人的不确定
③表现形式
• A、流转税:对收入的课征。
• B、所得税:对所得的课征。
• C、财产税:对财产的拥有或使用课征。
• D、行为税:对作为课征。
④例外
• A、交易是产生纳税义务的一般前提
• 一般情况下,基于税收原理,因交易而取得利益,会导致纳税义务的形成。
• B、非交易而产生纳税义务是例外前提
• 特殊情况下,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因非交易而取得利益,也会导致纳税义务的产生。
C、为反避税的需要
• 信托的避税特性:
• 将应税行为转为非应税行为
• 将高税负收入转为低税负收入
• 将应税收入转为免税收入
• 为反避税,需要有特殊的税务管理手段。

(四)改革完善信托税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促进和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2.税负公平
3.税收中性
4.实际获益者纳税
5.公益信托优惠
6.与现行税制协调
7.前瞻性
8.便于征管
1.促进和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 信托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信托业发展初期的经验来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税收政策的着眼点首先是促进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有利于促进规范。
2.税负公平原则
• 受益人通过信托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应当不高于受益人亲自进行该项经营活动所承担的税负,以公平信托业与其他相似经济业务的税负。
• 信托方式的税负,也不应低于其他运营方式的税负。
3.税收中性原则
• 税制应尽量不干扰资源的配置和资本市场的运行,不扭曲投资者的选择,不影响市场机制的有效。
• 尽量减少重复征税。
4.实际获益者纳税原则
• 由于信托运作方式的特殊性,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往往产生不具实质意义的财产或收益的转移、分配行为。因此,参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谁受益、谁纳税”的思路,将信托过程中实际获益者、接受信托报酬的受托人以及取得信托财产的承受人等作为相应的纳税人,对非实质性的应税行为免征相关税收。
5.公益信托优惠原则
• 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减免公益信托经营活动的相关税收,有利于更好地运用信托形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不盈利的特征。
• 公益信托财产不能返还至非公益领域。
6.与现行税制协调原则
• 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征税进行补充规定,将信托税制融入现有税制。
7.前瞻性原则
• 制定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必须充分考虑信托业的长远发展,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开放性,能够将不断出现的新型信托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尽可能避免税收政策的反复调整。
8.便于征管原则
• 信托税制的设计应当尽可能地简化,并尽量使用源泉扣缴等简便方法,以便于税收征管,降低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
• 适应反避税的要求。

(五)调整和完善信托税制的初步思路

• 逐步完善,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重点突破。
• 1、明确纳税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
• 应是实际控制管理主体,即受托人;
• 实际纳税义务可委托他人履行;
• 合同约定不能使责任主体免责;
• 在受托人无过错时,受托人无责任,受托人财产不应信托而被执行;
• 受托人亦是权利主体;
• 2、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 A、对信托进行分类管理,民事类信托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类信托适用企业所得税;公益类信托按企业管理,但享受免税待遇。
• B、受托人管理管理信托财产的费用支出,视不同情况确定税收待遇:如按实际支出额核算,则可在信托财产收益中在税前列支,如按固定额或比例提取,则应在受托人处核算;
• C、信托收益,在分配时可被确认为属于经营收益,而不是股息红利;
• D、信托经营收益中的免税收入,在分配时应被确认为免税收入,按比例在受益人收益中分配;
• 3、分税种的逐步解决课征不合理和重复课征的问题
• A.营业税
• (1)委托人
——信托设立环节
• 信托设立时,若信托财产为营业税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时,信托委托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如果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免征营业税。
• (2)受托人
• ——信托存续期间
• 现行政策:受托人除了就自身从事信托经营管理获得的信托报酬缴纳营业税以外,还须就其在信托业务过程中经营、处置、运用信托财产发生的应税行为,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买卖金融商品、从事租赁活动等,缴纳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政策示意图
信托财产
•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在A环节和B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但这一问题主要是营业税依据营业额全额征收所造成的,并不是信托业务特有的问题。
• 从促进信托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在受托人能够区分不同的信托业务项目、不同的受益人进行分账管理的情况下,对受托人取得的信托报酬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经营、处置、运用信托财产所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全部营业收入减去信托报酬收入征收营业税。
• B.所得税
• (1)委托人
• ——信托设立环节
• 信托设立时,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组织,并且信托财产是增值税应税货物、营业税应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交付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税收入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受托人
• ——信托存续期间
• 如果受托人能够对信托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益区分不同的来源类型,并对不同的受益人进行分账管理,那么对其从事证券投资的收益,可以考虑比照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其他活动取得的收益,按一般经营活动征税。
• 对于受益人为企业的,受托人可以不承担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 ,但如果受益人为个人,考虑到加强征管的需要,其所得税必须由受托人代扣代缴。
• (3)受益人
• ——信托收益分配或信托终止环节
• 受益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受益人应将收到的信托收益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受益人为个人:受益人可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与信托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差额抵减自身当期或以后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企业所得税低于受益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受益人补缴税款差额。
• C.印花税
• 为消除现行印花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可以考虑:
• (1)信托设立环节
• 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就信托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征收印花税。
• (2)信托存续期间
•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应税凭证,照章征收印花税。
• ( 3)信托终止环节
•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将信托财产转交受益人时,不再征收印花税,但受托人于信托设立时缴纳的印花税应由受益人承担。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时,在信托设立和终止环节均不征收印花税。
D.房产税
——信托存续环节
• 信托财产为应税房产并且委托人承诺将房产产权转移给受益人,由受益人承担在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房产税纳税义务。
• 如果仅将房产收益权转移给受益人而房产所有权归属未发生变化,由委托人承担房产税纳税义务。
• 如果产权难以确定归属,由受托人承担纳税义务。
——在信托设立和信托终止环节
• 无须缴纳房产税。
E.契税
(1)现行税制:
——信托设立环节
委托人将应税不动产转让给受托人,应视为不动产赠予行为,由作为承受人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信托终止环节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应按赠予行为由受益人缴纳契税
• (2)完善契税思路
• 对同一信托不动产,在其信托关系设立和终止时征收两道契税,的确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符合契税只对不动产权属转移征税的原则。可以考虑,仅在信托终止环节,受托人按信托合同将信托不动产交给受益人时,当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缴纳契税。
• 4、制定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
• 现行税制对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了一定的减免税待遇,但对公益信托的税收待遇问题没有作出专门明确的规定。
• 降低公益信托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公益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利用信托形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 从税收角度来理解,公益信托最本质的特征应当是非营利性。它应当符合这样几条基本的标准:
一是公益信托必须明确其设立的宗旨是公益性的;
二是公益信托所从事的活动不能超越其宗旨规定的范围;
三是公益信托收益只能用于其章程规定的领域,不能分配给委托人及其关联方;
四是公益信托的终止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公益信托终止时,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 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就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登记手续,获得批准后才能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定期检查,验证其资格。公益信托组织应按规定主动申报有关涉税资料,税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公益信托”组织名单。为此,可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制定有关公益信托的管理办法,明确有关方面的具体职责。
公益信托具体税收政策设想
——公益信托设立环节
•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视为委托人向社会公益的捐赠行为,准予其比照现行有关捐赠的规定按法定标准在所得税前列支。免征对于设立环节的印花税、契税、营业税等税收。
——公益信托存续期间
对于受托人经营管理公益信托获得的信托报酬可适当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提高受托人经营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对于信托财产运营带来的信托收益,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公益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转移给另一公益信托,则免征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
若信托财产由委托人收回,则应取消该信托在设立、存续环节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追回已免征的税款。

(五)证券活动的国际化

• 1、国际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 2、对税收国际协调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 3、加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1、国际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 A、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流出。
• B、风险和成本都将增加。
• C、税收的流失。
2、对税收国际协调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 A、各国间税法的冲突将更为尖锐。
• 税收制度是一国主权的体现,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正由于各国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税收法律的冲突。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贸易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和生产的全球化,致使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冲突,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尖锐。
B、税制竞争将更加激烈。
必将逐步出现一些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时,刻意利用这种差异服务于本国利益的倾向,从而形成国家之间的税制竞争。当此类竞争在无序的环境中进行时,便不可避免的会形成税收制度的有害竞争。
有利竞争:促进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有害竞争:危及政府有效公共产品的提供
C、税收分配格局的变化。
• 税收的转移。
• 税收的流失。
• 税收的重复课征。
D、要求税收国际协调机制的强化
• 税收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 ①税收法律上的双重征税,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
②各国税收制度基本立场的协调,主要是税制结构,税率水平;
③税务管理信息的交换,主要包括:纳税情况,经营情况,财产情况;
④税法适用过程中争端的磋商解决。
E、税收国际协调机制的孱弱制约着证券业的跨国发展现行的税收国际协调机制,不能满足目前证券发展国际化的需要:
①在协调主体方面,由于没有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因此协调活动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在各国之间直接展开。
②在协调范围方面,比较狭窄。
③在协调方式方面,目前主要局限于双边协定,而且不同双边协定之间,还存在着很多的不一致。
3、加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 A、跨国避税的活动,可能剧增。
• 利用税法、税率、损益确认方式、优惠政策等的差异。
• B、税务管理信息获取的难度增加。
• C、课征方式受到限制,如代征及代扣代缴。

(六)QFII的进入

• QFII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方面。
• 目前对QFII应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还不太明确。这已经成为能否确保QFII在中国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 1、 QFII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将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
• A、境内证券公司受托买卖股票、买卖基金单位、或者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行为,涉及到印花税 ;
• B、境内证券公司受托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单位、或者申购和赎回基金的差价,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C、QFII从事境内证券投资而从境外投资者获得的管理费收入,涉及到营业税 ;
• D、 QFII持有债券和储蓄的孳息收入 ,涉及到营业税;
• E、 境内证券公司为QFII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收入,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F、 QFII持有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的孳息收入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G、QFII的汇兑损益,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明确政策时应把握的原则
• A、信守承诺的原则
• B、非歧视原则
• C、区别对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原则
• D、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 E、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
3、政策适用的选择
A、印花税政策:
• 可选择适用目前的政策,即:
• 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买卖基金单位、或者申购和赎回基金,暂免征收印花。
B、营业税政策:
  对境内证券公司从境外投资者获得之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QFII从事境内证券投资而从境外投资者获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 QFII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QFII持有债券和储蓄的孳息收入 ,免征营业税;
对QFII的汇兑损益,免征营业税。
C、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 考虑:
• QFII的性质:实体还是透明体?
• QFII的纳税人类别:居民还是非居民?
• 收入的来源:国内还是国外?
• QFII的机构特征: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 国际协定的适用:
• 选择:
• ①对QFII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从QFII分得收入的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②对QFII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获得的差价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从QFII分得收入的外国投资者,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③对投资中国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④对QFII的汇兑损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政策效应分析
• A、印花税政策是中性的,没有负作用。
• B、营业税政策,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平衡了中外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税负,但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与中国以外国家的之间的投资比较,税负相对较高。
• 也可由其他选择:
• ①对QFII从事境内证券投资而从境外投资者获得的管理费收入,也可征营业税。但由于支付在境外,难以监管。
• ②对QFII持有债券和储蓄的孳息收入 ,征收营业税,以平衡与国内机构间的税负。
• C、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效应却不一样:
• ① 第三选择,即对QFII 就投资中国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看起来使逻辑使然,它平衡了QFII 与国内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但实际上,国际鲜有对债券免利息税的。
• 结果是:国家少了收入,个人没好处。
• ② 第一选择,实际上是把QFII 当作一个实体来对待,同时为消除双重征税而免除实际受益人的税收负。
•  但对那些实行抵免法的国家,并不能彻底免除双重征税。
• ③第二选择,是把QFII当作一个透明体来对待。
• 优点是:税负轻,分布相对合理。
• 缺点是:国家税收利益的转移,有可能造成税收流失,征收管理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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