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免税部分。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100%即征即退部分。获得100%退税优惠的货物包括: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三)80%即征即退部分。获得80%退税优惠的货物: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四)50%即征即退部分。获得50%退税优惠的货物有: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要求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6、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mg/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7、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8、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二、调整完善内容
涉及部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退税比例与2010年政策一致,保持延续。1、主要是80%即征即退部分,并增加“农作物秸秆”。涉及《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2、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要求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三、新增项目
该《通知》绝大部分为新增内容,要求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上述二(一)全部免税部分、二(二)即征即退100%部分、二(四)即征即退100%部分除第1项外的全部内容。如有色金属系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等有色金属系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0%即征即退部分中的“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档发指的是经过筛选后一定尺寸的生发。生发指的是没有经过任何化学处理的人发。
四、政策主要注意点
1、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2、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3、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7、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五、加强税务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销售(提供)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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