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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必看:税收债权三类形态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5-12-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虫 方正AI税务 阅读数:6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据税法对纳税人应税交易课征形成的法定之债。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一特殊的债权形态,会随着破产债权的分类规则而发生结构性变化。在破产法律框架下,税收债权不再是单一形态,而是根据形成原因、发生时间的差异,明确划分为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权三类,这是破产管理人处理涉税事务的逻辑起点,也是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各方债权人权益的核心前提。

破产制度的核心目标,绝非简单地宣告债务人 “消亡”,若仅将破产视为资产清算、债务核销的零和博弈,无异于浪费市场资源、损害多方主体利益。破产制度的本质,是通过法治化、市场化的路径,在动态调整中推动债务人重整再生,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国家等多方主体共赢的正和博弈。而税收债权作为兼具法定性与特殊性的债权类型,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归类、清偿顺序、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与重整目标的实现,是破产管理人必须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

正如西方谚语所言,“税收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存续期间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经营延续等交易行为,依然绕不开税收问题。此时,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职责,天然转移至破产管理人身上。管理人不仅要统筹企业资产与债务的处置分配,更要直面涉税事项的办理与风险防控,这使得管理人处于破产企业利益分配的焦点位置。一旦忽视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规则,盲目推进破产流程,极易引发税务合规风险,损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因此,夯实税务基本功,精准区分税收债权的三类形态并依规处理,是破产管理人履职的必备前提。本文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 24 号公告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制度与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从八个维度对破产涉税问题展开分析,为破产管理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税收债权的范围和破产债权分类

明确税收债权的范围及其对应的破产分类,是破产涉税处理的基础前提。税收债权的范畴并非单一,其核心包括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欠缴税款,以及破产程序中因特定行为产生的新生税款,而划分其属于破产债权、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权的关键,在于债权形成的原因与时间节点。

1.作为破产债权的税收,主要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因发生应税行为而欠缴的税款本金,以及对应的滞纳金、税务行政罚款等附属债权。这类税收债权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形成的历史债务,需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规则参与分配。

2.作为破产费用的税收,是指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因处理破产案件的共性需求而产生的税收,核心是破产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时产生的、用于支付破产管理成本的税费,其形成原因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开展的必要财产处置行为。

3.作为共益债权的税收,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或因债务人继续营业、开展经营性活动而产生的新生税款。这类税收的形成,直接服务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惠及全体债权人。

清晰界定税收债权的范围与三类分类,是后续清偿方案制定、涉税事项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不同破产税务债权分类的判断标准和判定

不同类型税收债权的划分,需遵循明确的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债权形成原因与发生时间两大维度,同时结合债权的功能属性进行综合判定。

1.破产债权类税收的判定标准

判定核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形成,且与破产程序推进无直接关联。具体来看,一是时间上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日期为界,此前产生的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均属于此类;二是属性上属于债务人的历史税务债务,不直接服务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值或程序推进。其中,税款本金原则上具有优先清偿权,滞纳金和罚款则按照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2.破产费用类税收的判定标准

判定核心是因处置债务人财产产生,且目的是保障破产程序的基础运行。此类税收的形成原因是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如不动产、设备、无形资产等)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对应的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是处置财产的必要成本,其作用是为了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变现,属于破产程序的运行成本,需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清偿。

3.共益债权类税收的判定标准

判定核心是破产受理后因经营性活动产生,且直接惠及全体债权人利益。一是时间上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二是成因上源于债务人继续营业、履行未完结合同等经营性行为;三是效果上能够增加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如重整期间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类税收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管理人在判定过程中,需结合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材料、企业交易凭证、破产程序进展情况,精准划分税务债权类型,避免因分类错误引发清偿争议。

三、破产程序进行中的税收及税务事项

破产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期间涉及的税收及税务事项繁杂,管理人需全程跟进、合规处理,核心是围绕税收的三类形态分类施策。其一,破产债权类税收的核查与申报处理。税务机关会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附属债权,管理人需对申报的金额、所属期、滞纳金计算依据等进行严格核查,若存在异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通过举证、复核等方式解决争议,并将核查结果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其二,破产费用类税收的核算与缴纳。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管理人需提前核算资产处置涉及的各类税费,将其纳入破产费用预算,确保税款足额及时缴纳,避免因税费未缴导致资产处置过户受阻。其三,共益债权类税收的日常征管。若破产企业选择继续营业以维持资产价值,管理人需按期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确保发票领用、开具、认证等流程合规,同时准确归集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税款,按共益债权的清偿规则处理。其四,税务注销前的清算核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管理人需办理税务清算相关事宜,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对三类税收债权的全面核查,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方可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为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扫清障碍。

四、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因欠缴税款、逾期申报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列入纳税信用 D 级名单,这会对企业资产处置、重整引资等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是管理人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管理人可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方案等法律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操作中,一是要区分三类税收债权的清偿情况,梳理企业破产前的纳税信用扣分事项,明确修复的依据和材料;二是向税务机关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三类税收债权的清偿证明等材料;三是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审核流程,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会调整其纳税信用级别,解除因信用等级限制带来的发票领用、税收优惠享受等方面的限制。纳税信用修复不仅能改善破产企业的经营环境,更能提升企业重整的吸引力,为债务人再生创造有利条件。

五、破产重整方式涉及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是实现债务人再生的核心路径,不同的重整方式,对应的税收处理规则存在差异,管理人需精准把握三类税收债权的处理边界,降低重整税务成本。

在债务重组中,若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资本,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此类税款若产生于重整期间的经营性活动,属于共益债权;若涉及历史欠税的清偿,则按破产债权的规则处理。同时,管理人需关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 以上的,可在 5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降低企业税负。

在资产收购或合并的重整模式下,收购方或合并方受让破产企业资产、承接债务时,需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因资产收购产生的税费,若属于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必要成本,归入破产费用;若因重整后企业恢复经营产生的新生税款,归入共益债权。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有效降低重整的税务成本。

此外,对于重整后企业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管理人需核实企业原有的税收优惠资格,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为重整企业的后续发展减轻税负压力。

六、破产清算的税收问题

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最终环节之一,此时的税收问题聚焦于三类税收债权的最终清偿与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两大方面。

一方面,清算所得的计算是核心。企业清算所得 = 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资产的计税基础 - 清算费用 - 相关税费 + 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属于破产费用,需优先从资产变现款中列支;因清算期间偶发经营性行为产生的税款,属于共益债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需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准确核算清算所得,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规完成申报缴纳。

另一方面,三类税收债权的清偿需严格遵循法定顺序。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破产费用类税收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清偿;共益债权类税收次之,可随时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破产债权类税收中,税款本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税收滞纳金、罚款则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参与分配。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税收债权,未清偿部分按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终结清偿。管理人需制定清晰的税收债权清偿方案,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接受各方监督。

七、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及相关规范的协调与冲突

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存在差异,在破产涉税实务中,两者既有协调衔接之处,也存在规则冲突的情形,而冲突的焦点往往集中在三类税收债权的认定与清偿规则上。

从协调层面来看,两部法律均认可税收债权的法定地位,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享有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的异议权,税收征管法也为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信用修复提供了政策依据,二者共同构成了破产涉税处理的法律框架。

从冲突层面分析,一是滞纳金的计算与清偿规则冲突。税收征管法规定滞纳金按日加收,直至税款缴纳完毕;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申报,更不能归入破产费用或共益债权。二是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的冲突。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权力;但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使得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强制措施难以直接适用。三是优先权的范围界定冲突,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对税收债权优先性的适用场景、清偿顺序的规定存在细微差异,尤其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类税收的优先性认定,容易引发争议。

面对上述冲突,管理人需以破产法为核心依据,同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结合 24 号公告等联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精准划分三类税收债权的形态,寻求合规的解决方案,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八、防范税收风险保护好管理人的措施

破产管理人在处理涉税事务时,面临着税务合规、债权清偿、司法追责等多重风险,尤其是三类税收债权的分类错误,极易引发税务机关的追责或债权人的异议。管理人需从制度、能力、沟通三个层面,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第一,建立涉税事项分类管理制度。管理人应制定完善的税务处理流程,明确专人负责涉税工作,对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权三类税收分别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债权形成原因、发生时间、金额核算、清偿情况等信息,留存完整的证据材料,做到 “分类清晰、笔笔有据”,避免因分类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第二,提升税务专业能力。管理人团队需加强对税法、破产法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尤其是 24 号公告中关于三类税收债权认定的针对性条款,必要时聘请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支持,借助专业力量解决复杂涉税问题,降低因专业盲区导致的风险。

第三,强化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在破产程序全程,管理人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对接,及时通报破产进展情况,对于三类税收债权的认定、信用修复、政策适用等问题,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同时,在制定重整计划、清算方案时,充分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确保涉税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

第四,完善风险责任隔离机制。管理人需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履行职责,避免越权操作。在与债权人、债务人签订相关协议时,明确三类税收债权的责任划分;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税务风险,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披露,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税务基本功,核心在于精准区分税收债权的三类形态并依规处理。在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实务中,税收问题贯穿始终,三类税收债权的认定与清偿,直接影响着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唯有牢牢把握形成原因与时间节点两大判定标准,熟练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类涉税事项,妥善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管理人才能真正履行好 “破产管家” 的职责,推动破产制度实现正和博弈的核心目标,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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