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抉择,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则是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拓展合作空间的核心载体。从亚太到非洲,从东南亚到中亚,我国通过参与、推动乃至主导区域性经济合作机制,在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产业链整合等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但与此同时,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也让我国对外开放面临新的挑战。本文结合主要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实践,系统梳理我国对外开放合作的成就,分析我国主导的区域合作机制的价值,并探讨新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
一、对外开放合作的核心成就:深度融入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网络
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构建起覆盖全球主要区域的合作网络,通过与不同地区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对接,实现了贸易规模扩大、投资布局优化、规则话语权提升的多重目标。这些组织的政策主张与我国开放战略高度契合,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助推器”。
(一)亚太地区:以RCEP为核心的一体化突破
亚太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优先区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亚太经合组织(APEC)、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构成了合作的“三大支柱”。RCEP作为我国签署的规模最大自贸区,2022年生效后已实现10年内90%货物贸易零关税的阶段性目标,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区域价值成分40%)让我国与日、韩首次建立自贸关系,2023年RCEP内贸易占我国外贸比重超30%,长三角、珠三角企业通过区域产业链整合降低了15%-20%的生产成本。东盟则是我国在亚太的“近邻伙伴”,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2010年建成以来,90%商品实现零关税,2023年双边贸易额突破6,500亿美元,我国连续14年成为东盟最大贸易伙伴,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已成为我国电子产业链的重要配套基地。APEC虽以非约束性合作为特点,但我国通过2014年北京APEC推动《北京路线图》,提出“亚太自贸区(FTAAP)”倡议,推动RCEP与APEC目标衔接,在数字贸易、中小企业合作等领域形成共识,为亚太经济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中亚与西亚:能源与基建合作的深度绑定
上海合作组织(SCO)和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是我国在中亚、西亚地区的核心合作平台。上合组织作为我国创始的区域性组织,已从安全合作延伸至经济领域,2023年组织内贸易额超3万亿美元,我国通过推动贸易便利化(简化海关程序、降低关税),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能源合作持续深化,中吉乌铁路、中俄天然气管道等项目落地,让上合组织成为“一带一路”的核心载体。GCC则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方,我国进口海湾国家原油占总量40%以上,2020年启动的中国—GCC自贸协定谈判,已在能源加工、基建合作、数字经济等领域达成初步共识,沙特未来城、阿联酋产业园等项目的推进,让双方从“能源贸易”向“产业协同”升级。
(三)非洲与南美:南南合作的典范实践
非洲的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和南美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是我国南南合作的重要伙伴。COMESA覆盖21国,我国对非投资超40%流向该区域,埃塞俄比亚工业园、肯尼亚蒙内铁路等项目带动当地工业化进程,2023年双边贸易额超800亿美元,我国出口的工业品与非洲的矿产、农产品形成互补。ECOWAS作为西非15国的合作机制,我国在尼日利亚、加纳等国的铁路、农业项目(如水稻种植技术推广),帮助当地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和粮食安全能力,2023年中-西非贸易额超400亿美元。南美方面,MERCOSUR(阿根廷、巴西等国)是我国农产品和矿产的重要来源地,2023年双边贸易额超500亿美元,中国与巴西签署的本币结算协议,降低了美元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为南南合作提供了“去美元化”的实践经验。
二、我国主导的区域性合作实践:宗旨、机制与战略价值
在参与全球合作的同时,我国也通过主导或核心推动区域性合作机制,构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规则体系,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这些机制以“互利共赢、开放包容”为宗旨,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上海合作组织:从“安全优先”到“经济协同”的转型引领
上合组织1996年成立时以安全合作为核心,随着我国的推动,2003年启动经济合作进程,宗旨拓展为“促进成员国经济互补、实现共同发展”。我国作为创始国,推动建立了上合组织经贸部长会议、工商论坛等机制,提出“上合组织自贸区”可行性研究,2023年组织内贸易额较2010年增长3倍。其战略价值在于:一方面,通过能源互联互通(如中俄西线天然气管道)和产能合作,缓解我国能源安全压力;另一方面,为中亚国家提供工业化路径,形成“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对冲西方在中亚的影响力。
(二)中非合作论坛:南南合作的“中国方案”
中非合作论坛虽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组织,但已成为我国主导的、覆盖非洲53国的核心合作平台,宗旨是“平等互利、务实高效、开放包容”。我国通过“八大行动”“十大合作计划”,在非洲构建了“贸易+投资+援助”的合作模式:贸易上,2023年中非贸易额超2,800亿美元,我国连续14年成为非洲最大贸易伙伴;投资上,我国对非直接投资存量超400亿美元,覆盖基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援助上,我国为非洲建设了超1,300个民生项目,如医院、学校、农田水利设施。该论坛的作用在于:打破了西方殖民时期形成的“中心-外围”经济格局,为非洲提供了不附加政治条件的发展支持,成为南南合作的典范。
(三)RCEP:亚太区域合作的“协调者”角色
RCEP虽由东盟发起,但我国在谈判和实施过程中发挥了核心推动作用,宗旨是“推动亚太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我国通过协调日、韩与东盟的分歧,在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开放等关键领域达成共识,推动协定于2022年生效。其作用体现在:一是首次实现我国与日、韩的自贸关系突破,填补了亚太自贸区的“空白”;二是通过统一的规则体系,降低区域内企业的交易成本,2023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直接投资增长18%,产业链“区域化”趋势明显;三是为亚太地区提供了“开放包容”的合作样板,对冲了美国主导的“印太经济框架”的排他性。
三、新国际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基于区域组织互动的分析
当前,全球政治经济形势深刻变化:美联储加息引发资本流动波动、俄乌冲突影响能源格局、美国推动“小院高墙”搞技术脱钩,这些变化通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传导,给我国对外开放带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一)面临的挑战:保护主义与地缘博弈的双重压力
一是排他性规则的制约。美国主导的美墨加协定(USMCA)包含“毒丸条款”,限制成员国与“非市场经济体”(暗指我国)签署自贸协定,墨西哥、加拿大等国在与我国的经贸合作中面临政策束缚;美国推动的“印太经济框架”试图将我国排除在亚太产业链之外,部分东盟国家在中美之间“选边站”,影响RCEP的实施效果。二是区域组织内部的分歧。欧盟作为我国重要经贸伙伴,虽与我国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领域有合作,但受俄乌冲突影响,欧盟在能源安全、市场准入等问题上对我国采取更严厉的贸易保护措施,中欧投资协定(CAI)的批准进程受阻;MERCOSUR内部因阿根廷经济危机、巴西政策摇摆,与我国的自贸谈判进展缓慢。三是技术脱钩的风险。部分区域性组织(如欧盟、APEC)在数字贸易、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推行“西方标准”,试图限制我国数字企业(如华为、TikTok)的市场准入,我国在5G、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输出面临壁垒。
(二)潜在的机遇:区域合作新赛道与规则创新空间
一是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的新机遇。RCEP、上合组织等区域组织在数字贸易、绿色能源领域的合作需求强烈,我国在数字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新能源(光伏、风电)领域的技术优势,可通过区域合作实现规模化输出。例如,我国与东盟在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框架下,已在跨境电商、数据安全等领域达成合作,2023年我国对东盟数字服务出口增长25%。二是“一带一路”与区域组织的深度对接。上合组织、COMESA等组织的成员国多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国可通过基建互联互通(如中老铁路、雅万高铁),推动“一带一路”与区域组织的政策对接,2023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增长20%,贸易额占我国外贸比重达34%。三是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新空间。非洲、南美等地区的区域性组织(如COMESA、MERCOSUR)对工业化、基础设施的需求迫切,我国可通过“产能合作+技术转移”,帮助当地提升产业能力,同时拓展海外市场。例如,我国与埃及合作建设的新行政首都项目,带动了50余家中国企业出海,创造了数万个就业岗位。
回顾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既是我国成就的“见证者”,也是未来发展的“关键变量”。从RCEP的生效到上合组织的扩容,从中非合作论坛的深化到GCC自贸谈判的推进,我国已从全球经济的“参与者”成长为“引领者”。面对新挑战,我国需坚持多边主义,深化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在规则层面,推动建立更加包容的贸易投资规则,破解保护主义壁垒;在产业层面,依托区域产业链整合,提升供应链韧性;在技术层面,通过区域技术合作,突破“卡脖子”难题。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深度与广度,为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注:
毒丸条款:美国主导的《美墨加协定》(USMCA)中极具争议的排他性条款,正式体现为协定第 32.10 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一系列约束性规则限制成员国与 “非市场经济体” 开展自贸合作,本质上是美国在全球贸易博弈中针对中国的战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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