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2日,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该政策旨在保障国务院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行动方案的实施,鼓励企业对现有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和智能改造,从而提升企业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把握本文的内容是享受优惠的前提,充分享受优惠是获得政策利好的关键,防范风险是基本保障。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核心内容
文件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享受政策的改造投入发生期间。按规定是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这一期间发生的改造投资,无论是对规定期间前已购入专用设备的改造还是期间购入的专用设备改造,都应属于在规定期间;另外,虽然在这一期间发生了专用设备改造投资,但是不一定过期就不能享受,只要在规定期间改造发生投资,在规定期间以后享受抵免也应该是不违反规定期间的。
二是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按照改造设备的历史成本或者叫购置原价的50%计算确定,实际改造投资小于规定抵免限额的按实际投资计算,实际投资超过规定抵免限额的,则按限额计算。
比如某企业对节能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设备于2020年购置,入账计税基础1500万元,当年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150万元,2024年底前完成改造,预计不含税支出800万元,本年可以抵免的限额为750万元(原计税基础1500*限额比例50%),实际投资800万元,超过限额50万元,由此可以抵免的基数为750万元,抵免企业所得税75万元。
至于抵免比例及结转抵免的规定都和原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规定一样,不再赘述。
(二)被投资改造的专用设备范围
文件明确:“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文件对可以享受抵免税额的专用设备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准确理解是正确适用政策的基础,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改造的设备在规定的目录范围,当然可以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可能已经享受或者虽未享受,但是没有超过规定期限可以更正申报享受;
二是改造的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相应的目录规定条件,也就是说,应该是其功能得到了提升,用途、性能等没有发生变化。
三是规定目录如有更新变化的,规定是按更新变化后的目录确定该着投入加计的专用设备范围。如果改造的专用设备再远目录,而不在新目录,或者改造的专用设备不在原目录而在新目录,对其进行规定的改造,均应可以享受抵免。
比如,某企业2022年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三件,分别是A、B、C,价款分别是1200万元、800万元和1500万元,当年由于工作失误,判定A、B符合规定目录条件,申报享受抵免所得税200万元,2024年计划对三项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分别投资300万元、180万元和700万元,经专业设备机构判断,C设备也符合规定目录条件,购置当年漏申报享受抵免。在这种情况下,A、B改造投资按规定可以抵免,但是C改造投入是否可以抵免呢?我们认为根据文件结合相关规定,改造投资可以抵免,并且因误申报而少抵免的150万元亦可补充申报。
(三)专用设备改造内容争议解决机制
文件明确:“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及相关部位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文件对每项内容都有具体的描述,问题在于改造内容最终判断确认权限在哪里?本文第十条给了清晰的规定,一是企业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二是如果和税务机关对改造内容发生争议,又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四)改造投入的确定
文件明确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且按规定应计入被改造固定资产的价值,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肯定不符合改造投入的条件;二是不包括外购项目数字化、智能化软件、设备等支付退还的税款,也就是改造投入不含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和没有抵扣进项税但是已经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三是因改造而发生运输、安装、调试等支出的,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作为抵免税额的改造投入。(相应的会计处理,详见我所编著《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操作指引》相关章节)
(五)享受优惠的排除性行为
享受优惠的排除性行为,是指按规定可以享受抵免税优惠,由于发生行为导致优惠应终止,并补缴抵免税款的行为。根据文件规定,虽然专用设备改造投入符合规定的抵免条件,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不再符合条件,并补缴抵免的税款:
1、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并抵免所得税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专用设备,承租方对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种情况不受抵免后五个纳税年度的影响。
3、文件还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将财政拨款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相应的符合条件的改造投入均不可以抵免所得税。
4、改造投入符合会计核算规范,以被改造的独立设备为对象单独核算,分别准确、合理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几点建议
专用设备数字、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重要税收保障措施,根据前述解读,其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改造投入的10%用以抵免当期应交所得税,不足抵免可以结转抵免五年,实际是政府为企业改造投如埋了投资额10%的单,减轻了企业改造投资的资金压力。因此,企业应积极参与改造,特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盘点专用设备,确定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清单
首先应清理盘点各项专用设备,对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等,确定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
其次,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分门别类的编制专用设备清册,列明规定要素及购置年度、账面原值、是否申报抵税、抵免税额,计算确定原值的50%计算的抵免投资限额。
第三,根据专用设备清册,由技术设备部门分别确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方案,确定立项资料,判断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条件,预算每个改造项目所需要的投资及支出项目以及预计收益,包括增增加的收入和减少的支出,亦可以按照防范风险等减少的风险成本确定。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
根据本书所讲的相关投资决策的内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改造项目的净现值、内涵报酬和投资回收期,确定投资的可行性。
在投资决策时,计算改造投资支出时应计算扣除符合抵免条件金额的10%,同时如果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可以作为研发项目立项,应考虑属于研发支出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根据各改造项目,详细规划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明确改造目标、步骤和期效果,确保所有改造项目均符合政策要求,同时结合自身战略。
(三)合理归集改造支出
在进行改造时,要建立详细的财务核算制度,对改造中的每一笔支出进行必要的划分,分别单独核算,准确归集改造项目费用。对于多个设备同时改造的情况,应逐项,确保主次分明,避免不清晰的财务处理;
(四)防范税务风险
对专用设备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技术性应该很强,正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规定的研发活动,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技术合同备案是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也就是企业应与专业服务机构签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另外,企业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在改造完成后五内不得转让、出租,否则需要补缴已抵免的税。
通过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详细解读,可以看到,政策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税收优惠,帮助企业降低改造的成本,提高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积极这项政策,不仅可以享受实质性的税收,还能推动自身在绿色发展和技术创新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未来,随着类似政策的出台,企业应继续保持对政策的敏感度抓住每一个可能的政策红利,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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