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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常见的税会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4-02-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7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持有期限较长,一般超过一年。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会产生一些税会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来自于会计和税务在取得环节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持有环节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收益的确认、核算方式的转换、减值准备的计提;处置环节确认的当期损益。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各环节所产生的税会差异进行讲述。

一、取得环节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两种。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环节,会计上主要是确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上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一般规定下,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企业所得税确定的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以重组方式、划转方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转增股本方式、企业改制、股权分置改革等其他特殊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上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企业所得税确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应该做好备查登记,以备将来处置股权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持有环节(以权益法核算为例)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会计上,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税会差异金额应做纳税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税会没有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化时

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化时,要按照对应的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税法上,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变动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因此,会计上由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变化确认的损益金额要纳税调整。

(三)被投资单位决定分配时

会计上,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红时,其会计处理为确认应收股利的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红时,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对于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的同时,如果享受免税优惠,税会没有差异,不会产生纳税调整。

(四)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时

会计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通常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然而,在税务上,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被认可,即税法规定只有在投资资产实际处置时才能确认相应的损失。因此,其计提的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

三、处置环节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环节,会计上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是计税成本。因此,处置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的处置所得的税会差异,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并在实务操作中注意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以确保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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