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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指引] PPP项目税务处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3-11-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854

PPP项目税务处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PPP项目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PPP项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主体为PPP项目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为PPP项目的实施成立的一类特殊目的公司,是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由社会资本单独出资设立或者与政府指定单位共同出资设立,若PPP项目未设立项目公司的,适用主体为社会资本方。

本指引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资产,是指PPP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第四条 本指引包涵PPP项目各阶段涉及的税务事项,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及终止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申报流程等,未涉及到的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各阶段涉及的税务事项概述

第一节 项目公司成立阶段

第五条 项目公司在进行税务登记时,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在收到出资额当月按照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提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或社会资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作价评估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项目公司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

第二节  项目融资阶段

第八条  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当在签订当月按照借款合同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提印花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第九条 项目公司因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公司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项目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当及时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向关联方的借款,除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外,债资比规定为2:1,即在关联方投入资本金2倍以内的借款本金对应的合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增。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未使用资金存放银行获取的储蓄利息免征增值税。

第三节  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确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创造必备条件所做的工作,并承诺承担相应费用的,应当与政府核对已签订合同是否全部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确定未缴纳印花税的缴纳主体,由项目公司缴纳的,应将缴纳的印花税计入建设总投资中。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签署有关前期工作确认接交文件,并依据移交文件确定的金额支付款项的,应向政府方取得所有与前期费用相关的合同、票据、税票等资料。

已开具的发票抬头为政府方的,或尚未开具发票的,均应当协商换开或补开项目公司抬头的发票,否则,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结转的无形资产计税成本不完整,对应的摊销金额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确实无法换开的发票,或政府方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税前扣除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接交文本计入建设总投资。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建设PPP项目资产占用土地的,应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确认是否属于耕地,确属耕地的,应与政府方沟通是否已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缴纳的,应由项目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将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纳入建设总投资的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为建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申报耕地占用税,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向税务局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未经批准的,提交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项目公司复垦的,应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收到其出具的“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建设PPP项目资产使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的,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契税纳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契税。若为出让取得的,应按照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判断占用的土地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如确不属于的,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二条 占用的土地属于征税范围的,若产权属于政府方所有,或者运营期结束需要移交给政府方的,应区分土地使用目的判断是否交税,若土地出租或用于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若产权属于项目公司所有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为建设、管理的需要购置、租入固定资产的,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兼用的,进项税额应全额抵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购置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应当自签订合同当月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计提印花税,购置房屋建筑物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月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计提印花税。

第四节  项目建设阶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月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计提印花税。若合同中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发生费用支出的,一般纳税人应向对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勾选认证确认相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与项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客票、车票等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应当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金:(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车票进项税金: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1+3%)*3%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十九条 如果项目公司采用甲供工程,则总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总承包方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将会影响项目公司运营期的期初无形资产成本和进项税留抵税额。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为政府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若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造服务的,应当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 条 项目公司若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 条 项目公司使用或建设的房产,应按下述规定缴纳房产税,是否属于房产,应按以下标准确定: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判断房产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如确不属于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第三十二条 使用或建设的房产属于征税范围的,若产权属于政府方所有,或者运营期结束需要移交给政府方的,应区分房产使用目的判断是否交税,项目公司经营性用房,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他房产不属于房产税纳税范围;若产权属于项目公司所有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同“前期工作”中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原则一致。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公司,应当在满足次月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在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之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完成退税。

第三十五条 建设期竣工结算前,项目公司应对各税种进行清算审核,审核项目支出发票是否全部取得,进项税是否全部认证抵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是否已全额缴纳,并将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及各项税金纳入建设总投资的范围。

第五节 项目运营阶段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运营期间提供多种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服务或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增值税。填写详见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项目运营,且权利和义务不因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的,应按照专业机构提供的运营情况清单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支付给专业机构的佣金代理费应确认成本并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运营期提供运营服务,支付运营维护成本等签订的合同,应依据附件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的纳税范围,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公司收取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因与提供的运营服务密切相关,且是项目公司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基础设施的对价或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同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十条 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应自行判别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附件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第四十二条 项目公司运营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原则同建设期一致。

第四十三条  PPP项目资产移交前,项目公司应对各税种进行清算审核,审核项目支出发票是否全部取得,进项税是否全部认证抵扣;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否已全额缴纳。            

第六节 项目移交阶段

第四十四条 项目移交指的是特许经营期满后,由项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物品、未到期的担保、保证、保险的收益、技术和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有偿移交PPP项目资产,或未到期移交资产,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指定主体给予补偿的,应当以取得的补偿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第四十六条 移交未达到标准,由项目公司进行修复的,应当按照支付的款项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第三章  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第二章 各阶段涉及的税务事项概述”确定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后,按照本章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四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适用税额详见附件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项目公司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十一条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房产出租的,应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依据,税率为12%。

房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

其他经营性房产,依照扣除出租房产房产原值后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房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70%*1.2%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第五十二条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3%

第五十三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项目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章   各税种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

第五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项目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五十六条 项目公司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应按照核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第五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判断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五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十条 项目公司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节   土地使用税

第六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判断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将其用于经营的,应当自改变用途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十二条  在取得土地权属或将其用于经营的前提下,若占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应当在每年的5月或者11月申报缴纳。

第六十四条 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运营期结束将PPP项目资产移交政府方次月,应当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将土地用于营业的次月,应当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第六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节   房产税

第六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判断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房屋权属的,应当自交付或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未取得房产权属将其用于营业的,应当自房产改变用途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六十七条 项目公司拥有房产权属的,运营期结束将PPP项目资产移交政府方次月,应当终止房产税的缴纳;未取得房产权属的,不再将其用于营业的次月,应当终止房产税的缴纳。

第六十八条 从价计征房产税在每年的5月或者11月申报缴纳;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期计算房产税,并在5月或11月申报缴纳,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申报缴纳。

第六十九条 房产税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节   契税

第七十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判断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七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七十二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节  印花税

第七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判断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第七十四条 项目公司印花税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项目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七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八条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节  税收滞纳金

第七十九条 项目公司未按规定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将影响当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若评价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无法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第八十条 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上述税法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第八十一条 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第五章   各税种的申报流程

第一节 增值税

    第八十二条 项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增值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弹出加计递减声明提示框界面,若纳税人符合享受加计递减政策,则选择相应的声明进行填写;若纳税人不符合或者已经填写过声明,点击“关闭”,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三)填写必填报表信息,保存报表(报表呈蓝色为保存成功状态),点击“申报”,弹出提示框,点击“确定”,进入发票数据比对状态,若发票数据比对不通过,点击“不通过”,查看数据比对结果,修改报表数据,再进行申报;若发票数据无误,则跳转签名界面;

(四)点击“签名”,弹出签名二维,使用甘肃税务APP扫码签名,扫码成功,点击继续申报,进入申报结果查询界面,点击查询,申报状态为成功,即申报成功。

第八十三条 项目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增值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二) 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扣缴税款所属期、填报日期,填写相应栏次销售额本期数并保存,如有差额征收情况,填写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三)按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下拉“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相应的减免税明细并保存,核实填报数据无误后,回到主表,检查相关自动带出税额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第八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的流程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点击“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

(二)点击“继续办理”,进入申请表填写界面,填写申请表,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界面,核对信息无误,使用甘肃税务APP扫码签名,点击“提交”,等待审核即可。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第八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耕地占用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合并纳税申报”,点击“耕地占用税税源采集”,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税源报告页面。

(二)点击“新增税源”,录入税源信息,填写完后,核实表单信息无误,点击“提交”,再点击左上角“确认提交”;税源信息的填写见附件5:《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明细表》

(三)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合并纳税申报”,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表,系统自动获取前期采集的税源信息。申报后选择缴款方式,进行税款缴纳。

第八十六条 若存在税收减免优惠,在填写税源明细表时可根据占地用途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相对应的政策,输入减免面积,系统根据已配置减免幅度的减免政策,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且“减免税额”不可修改。

项目公司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三节   土地使用税

第八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务申报及缴纳”,点击“综合纳税申报”,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页面,系统会自动带出前期已采集的土地信息。

(二) 如需新增土地,点击“新增”按钮,录入土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弹出提示“保存成功”,税源信息表的填写具体见附件6:《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采集完成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进入申报表列表,选择对应“税款属期”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认提交。分别进入需申报的各税种的税源列表,勾选需申报的税源信息“是否申报”后,确认申报。

(四)进入纳税申报表,点击“查询”按钮,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最后点击“申报”完成申报。

第四节   房产税

第八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房产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务申报及缴纳”,点击“综合纳税申报”,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点击“房产税税源采集”,进入房产税税源采集页面,系统会自动带出前期已采集的房产信息。

(二)如需新增房源,点击“新增”,录入新增房源信息。采集房产税从租应税信息,填写出租房产原值及出租面积。并在从租应税信息点击“新增”进行房产(从租)信息填写。若存在房产税(从租)减免情况,点击“新增减免信息”。填写相应的信息后点击“保存”,完成采集。

(三)采集完成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进入申报表列表,选择对应“税款属期”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房产税,确认提交。分别进入需申报的各税种的税源列表,勾选需申报的税源信息“是否申报”后,确认申报。

(四)进入纳税申报表,点击“查询”按钮,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最后点击“申报”完成申报。

第五节   契税

第八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契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务申报及缴纳”,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契税后方蓝色字样税源采集”,进入契税税源信息,点击“新增采集信息”按钮,进入新增采集信息界面,选择税源,点击“确定”。

(二)显示税源信息-土地(房产)情况登记信息,勾选相应的税源编号,点击“确定”,进入新增采集信息界面,填写信息,数据填写完毕,点击“保存”,弹出确认提交提示框(若存在减免,可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次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点击“确定”。

(三)点击“确定”,返回新增采集信息界面,点击“查询已采集信息”按钮,已采集条目带出上一步所采集的税源信息,点击已采集条目“查看”按钮,可查看已采集税源信息,查看信息采集时,发现采集有误,可点击已采集条目“修改”按钮,进入修改采集信息界面进行修改。

(四)税源信息采集成功后,返回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当期应申报税种带出已采集成功的契税税种,勾选契税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界面(申报表数据根据已采集的税源信息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如需修改,请前往税源信息采集界面进行修改),核对申报表数据无误,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结果查询界面;点击查询,查看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即可。

第六节  印花税

第九十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印花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综合申报”,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点击选择印花税,点击“税源采集”;

(二)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点击“新增采集信息”,点击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增加”,进行税源明细数据采集。(2022年7月1日所属期前的税源点击进入老版报表进行填写);

(三)填写要求见附件7:《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选择按次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纳税期限为凭证书立之日起15日内。

(四)填写完毕后,勾选采集的印花税数据,点击“下一步”,点击选择减征政策相关情况后,点击“申报”。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流程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关闭弹出的政策提示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基础信息表填写界面,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表单选择界面,选择填报表单,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

(三)填写保存左侧报表列表中所列报表,点击“申报”,弹出如下政策风险提示框,点击“政策风险查询”,进入扫描结果查询界面;点击获取反馈,查看详情,可查看风险监测结果。风险监测完毕,根据提示与企业实际情况,核实相关数据,返回申报界面,点击“申报”,弹出确认提交提示框,点击“确定”,进入好差评评价界面,选择评价意见,点击“提交”(若暂时不想进行评价,可直接关闭当前界面)。

(四)进入申报结果查询界面,点击“查询”,若有退税,弹出是否申请退税,勾选申请退税,点击“确定”,页面进入汇算清缴退税功能页面,申请退税即可;勾选放弃申请退税,进入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查看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即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指引以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确定,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应由集团财务部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十三条 本指引如有未尽的税务事项,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九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项目公司未按本指引处理相关业务的税务事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指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部汇报,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九十六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开始执行。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附件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附件4: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附件5: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明细表

附件6: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7: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原文及相关附件下载:PPP项目税务处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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