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原由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三审稿规定,“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项已消失。
任性的隐患
正是因为这四项内容的删除,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在财税学者们看来,这种删除会给“权力任性”埋下隐患。
税种的法定并不等于税收要素的法定,税种只是税的名称,不能涵盖纳税人、计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要素。“如果税收要素不法定,权力就会任性而行。”比如税率的调控,在国外税率不会轻易调控,政府调控税率会受到问责,而如果立法法删除法定要素则给了地方自主调控权。
如果税收法定不明确,会存在大量委托空白的授权,“三审稿改掉这些要素确实是一种倒退。”
为什么强调计税依据、税率等,比如房地产新政的案例,像二套房的转让按所得税法规定是要对差价征20%的税,但由于很多东西不明确,实际操作是按总价1%的水平来征税,“计税依据不明确,会导致巨大的差异。”
税收法定、税率等也必须法定,否则规定过于笼统,博弈空间越大,最终损害的还是人民群众的利益。
删除“税率”是不是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调整税率?
难隐的区别
官方认为,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根据专家的意见,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然而税收有三项公认的基本制度,分别为税种设立、税种的基本要素以及征收管理。其中,税种的设立直接决定了税种的“立与废”;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决定了收多少税,对谁收税等问题;而征收管理则是一项程序制度,即规范了纳税时间地点、税务登记、处罚检查等。
三审稿把其中第二项“税种的基本要素”删除了,这也是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那么,关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不够完整,有重大的遗漏。“只有税收要素法定后,才能把政府征税前的任性给化解,如果立法法不明确,政策任意调整,法律没有办法控制。”
各要素的总合是税制,而不是税种。税种是用来分清税收类别的,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就像你叫张三,他叫李四一样,不能涵盖税制要素。税种与税制是两回事,它们不是统领与从属的关系,而且比起前者来,后者是更重要、更实质的权力。
如此争议,说明立法民主的进步,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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