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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涉税新规10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4-10-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267
 

    10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执行,其中税制改革的同期落实可谓是场“重头戏”,除了新修订的《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以外,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也将扩至全国,小微企业进一步优惠,《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101日实施;另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更是备受瞩目,该举措被认为对企业监管理念和模式具有颠覆性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施行 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中国政府网823日发布消息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7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4101日起施行。这部国务院出台的条例构建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对企业监管理念和模式具有颠覆性意义。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针对该条例实施的意义和作用,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构建了一个加强政府、公众对市场主体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整体制度设计。“企业信息公示后社会各方面都会知道,企业要注意自己在市场的形象,所以会产生自律。”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方式,可以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

101日 修订后的《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实施

  国税总局827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10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五类跨境应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10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至全国

  9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通知指出,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纳税信用评价101日起实行新指标体系

  10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来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涉及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暂不扣分。也就是说,纳税人暂时不会因曾经有过的“不良记录”被扣分。

  按照新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评定中,一旦被扣11分,就意味着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总分就不可能达到90分,将直接失去获评纳税信用最高级别A级的资格。如果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

小微企业101日开始3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101日实施

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今年101日起实施。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中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和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据悉,上述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76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354条)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分省所列产业(292条)。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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