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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请示

发布时间:2004-12-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ZYFANGZHENG@TOM.COM 来源:原创|甘肃张掖 阅读数:2320

      自二000年度起,我区绝大多数国有、集体、乡镇集体企业及部分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按照张掖地区行政公署《    》()进行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为主的企业改制。此次企业改制的核心是变动了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即由原国有或集体所有通过出让方式变成了私营、有限责任等形式的民营企业,其主要方式是对原企业现有资产、负债进行全面审计、评估,确定企业净资产,以审计、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扣除原职工的工龄补偿费或身份置换费后,协商或竞价出让给企业的购买者,企业的新所有者整体接受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注册登记。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现有80%以上的企业已完成了产权转让,这一大规模的企业改制活动,必然涉及到很多税收、财务问题,如何统一改制企业的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招待税收法律法规对国家、企业、个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初步了解,改制企业需统一明确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资产评估增值折旧的税前扣除、汇算期间的界定、改制以前经认定的亏损额的弥补、改制后企业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查出改制前企业少缴税款的处理等,现根据有关政策及财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的,由于改制后企业与原企业有继承关系,在改制后,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进行变更。原一般纳税人由于历史原因遗留有许多问题,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待扣税金、留抵税金、预交税金等。在改制时均作为企业资产的部分,如不能保留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按规定将除预交税金外的其他待扣税金转入成本或当年损益,给改制后的企业造成损失。
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私营、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经改制后按公司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符合独立核算盈亏、单独开户、独立报送报表等条件,则应纳企业所得税。注册为私营、合伙企业的则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不再交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是第一个层次,另外,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会计核算不规范,难以查帐征收的,采取核定征收,即收入能准确核算而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或收入难以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能准确核算,采用以收入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所得率核定征收。
三、 关于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改制后是否继续享受
    我们认为,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出发,如依据的税收政策是按经济性质对待的,则不能继续享受,如依据的政策是按待业规定的,则可继续享受,但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享受减免税单位的名称。
四、 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现行规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应调整有关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市地税局根据这一规定,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我们认为此次企业改制与原来企业改制有本质的区别,即产权发生了改变,评估增值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基准价,相当于企业购买者以评估价购置了该项资产,同时此次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方法,大都以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故我们认为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帐价值,并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限额内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这一认识有待进一步与税务机关交涉。
五、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限及亏损弥补问题
    对这个问题,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年度终了进行改制的,另一种情况是年度中间进行改制的。对于年度终了进行改制的,按改制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办理,即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汇算期,对年度中间改制的,大致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从年初到改制完成期间不汇算,待满一个纳税年度时汇算,二是从年初到改制完成作为原企业进行一次汇算,从改制后到年终进行一次汇算。
    如按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则以前年度损益由于在企业改制时已作处理,故不得以后弥补,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均直接冲减了净资产,故也不能再在税前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当年改制前收入总额加改制后收入总额,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加减调整项目,结果是改制前的利润已并入企业转让价格,但不纳所得税,新企业负担较低重,但汇算较为简单,不符合税法精神。
    如按第二种方法处理,则应将改制年初到改制完成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如为正数,可弥补上年亏损后计算所得税,并作为应交税金挂帐,改制后到年末再按正常的经营情况按规定进行汇算。优点是符合政策规定,改制前的税款作为负债从净资产中删除,不会发生多交税款的情况,不足之处是较低为繁索。
六、 改制后企业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改制后,企业资产的处置分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顶帐、二是转让、三是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联营、四是清理  报废处理。对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应就能涉及的税种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为机械设备,则按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售价高于评估价的,交纳6%的增值税,对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交纳营业税,处置净收益并入当年损益计征所得税,损失经报批后税前扣除。对投资联营的,不纳税,清理报废的,残值收入并入当年损益交纳所得税。
七、 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无形资产包括:1、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购买价格高于企业净资产价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处理。2、原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3、改制过程中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4、改制以后形成的无形资产。对原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应正常在规定年限内摊销。改制过程中评估确认的价值,按规定年限申报摊销。改制后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新办开办费,购置无形资产等,应按规定分期摊销。对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应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应与税务机关协商统一。
八、 企业改制后用工及工资形式
    改制后企业用工应按劳动法规规定,区分合同工、临时合同工等,签订用工合同,按计税工资处理。
改制后采用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统一使用计税工资。
九、 改制后的财务核算
十、 改制后查出改制前税款的处理
    以上所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仅是我所根据有关资料整理提出的,我们的想法是为正确执行税法,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先提出问题和处理意见,然后同上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然后统一执行。因此今天座谈会所谈的总是及处理意见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还需在征求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同省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大家,再进行统一培训,然后实施。所以我想与会同志根据企业实际再提出我们尚未提出的问题,以及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合适,以达到我们座谈会的目的。
    1、改制后,实行分公司单独核算,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请问纳税义务人应如何确定。
    2、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即退股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退股及红利转为出资额的个人所得税。
    3、关于企业提取的“三金”,提取未上交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工伤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规定了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得到落实。
    5、土地使用费摊销问题。
    6、“三金”实际工资低于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三金”按实际工资提取,则低于“三金”核定数,“三金”核定数提取的又低于实际税前扣除的,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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