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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3-08-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62

 

  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营改增”的优点已经逐步被人们所认同,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从20138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标志着改革将转向行业试点,分行业在全国逐步推开。改革路径的优化和改革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改革的顺利推进和不断深化。

  

专家称,下一步改革的基本思路应是在分析、总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国推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各行业“营改增”推进方案,做好相关政策设计,分行业在全国逐步推行“营改增”。

在改革的时间安排上,如果将“营改增”时间安排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建议“营改增”大体分三个时间段安排:2013年,按照中央的部署,在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2014年,可选择在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信业实行“营改增”;2015年,对剩余的其他部门实行“营改增”。分行业在全国实行“营改增”,关键是要抓好重点行业的改革。专家选取几个关键行业,对其实行“营改增”面临的难点作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交通运输业。从交通运输业来看,目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缺少铁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之所以没有被纳入试点,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铁路运输业的一个特点是分支机构较多,经营范围覆盖全国,运营系统和财务核算比较复杂,因此难以在某个或某几个地区单独试点。随着“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一问题将不成障碍。第二,按照现行的分税制规定,铁路运输营业税由铁道部集中缴纳,属于中央收入,因此难以在某一地区单独试点。2012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将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营业税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并制定了详细的地区间税收分配方案。这就消除了铁路运输实行“营改增”的关键障碍。可以预计,下一步铁路运输完全可以纳入交通运输业整体中开展全国性的改革,从而实现交通运输业全行业的“营改增”。

  

  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营改增”改革的难点主要在于电信业。电信业以信息产品为对象,其纵向技术关联程度强于其他网络型产业。由于电信业已经成长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其实行“营改增”,对于促进本产业以及相关产业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电信业实行“营改增”面临什么困难与挑战?例如,在电信产业链上主体日益增多、利润分配日益复杂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服务内容创新和营销模式创新,给电信业增值税制度设计带来了挑战,尤其对于既包含服务内容又包含货物的营销模式,如何做好业务划分和增值额的确定,并以此设计合理的增值税制度是一个难题。此外的难题还有:如何做好新老税制衔接以及税负平衡问题,防止对电信业形成较大冲击?受生产和消费时空分离等影响,对于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电信业务,如何解决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这一复杂难题?为应对这些困难与挑战,电信业实行“营改增”首先应清晰界定电信业务的具体内容,可针对电信基础业务设计单独的增值税制度,而将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增值服务归至相关行业,适用相关行业的增值税制度。其次,为保证国内电信运营商之间以及国内与国际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于国内业务,应按照生产地原则征税,即电信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均在境内,则在服务提供地纳税,而对于跨境业务,应实施消费地原则,即在用户所在地纳税。此外,应按照“税负持平或略有下降”的原则,设计好电信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社会关联度高,就业吸纳能力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由于建筑业本身业务的复杂性以及改革涉及的因素较多,其实行“营改增”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存在更为突出的问题与挑战。具体而言:一是总分机构问题。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总分机构的问题,许多建筑施工项目都是以分公司或项目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或项目部自行采购工程物资和小型设备以及租赁施工机械等,增加了增值税征收与管理的难度。二是纳税地点问题。建筑业流动性比较大,跨地区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纳税地点的确定,将对地区间税收利益分配产生重大影响。三是进项抵扣和税负变化问题。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具有施工工期长、流动性大、施工地域广和材料品种多等特点。面临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复杂而不规范,其进项抵扣和税负变化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将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点。但考虑到建筑业异地施工行为的普遍性,为了保证地区间财政收入分配的平衡以及便利税源管理,建议对异地建筑工程按其结算工程款以一定的征收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征增值税,到竣工或者年度结算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汇算清缴。

  

  金融业。从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来看,金融服务主要由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三种组成。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在理论上对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全面征收增值税显得比较困难。从增值税的征收原理和征收实践来看,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很容易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也很容易确定,因此可以很容易地纳入通行的发票抵扣法增值税征管机制,而不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而对于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实行“营改增”则面临两个难点:一是难以确定增值额。从理论上区分金融服务收入的性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准确计算出增值额困难较大。二是难以在不同服务接受方中分解增值额。在一笔完整的业务中,银行往往对应着两个服务接受方,增值额如何在两个服务接受方之间作出分割很难合理确定。

  

  为此,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建议对核心金融业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如银行贷款业务、投资、担保、证券管理和证券承销业务等,适用简易征税办法和3%的征收率。将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如安全保管、投资咨询等业务,纳入正常的增值税征收机制中。出口的金融服务则适用零税率。

  

  不动产交易。不动产具有长期资产的特殊性,该资产涉及当前消费以及未来的持续消费。这种特性使得如何对不动产征收增值税成了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不动产交易服务业实行“营改增”,面临哪些困难与挑战?例如,对于业主自住的房产,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按估算租金价值征收增值税,但在实践中计算估算租金价值非常困难,相应的增值税征收也无法实现。但如果对自住的估算租金免税,对市场出租行为征收增值税,则会造成对不动产租赁行为的歧视。一个合意的消费型增值税应该做到只对房地产的消费价值征税,而将其投资价值排除在税基之外。但在实践中无法明确区分开一个房地产价值中的消费性利益和投资性利益。如何辨别不动产的真正用途,确保纳税主体能够得到抵扣,并只对消费性服务课税,在实践中也有较大的难度。不动产交易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建议对新建不动产,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区分商业用不动产和居住用不动产,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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