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人股东转让股权问题。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务检查,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4个方面:
(1)股权转让时间的界定。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为准。在实际认定中,税务机关会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形式与实质并重”的原则,即只要企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认为该项股权变动已经完成,尽管转让方可能尚未收到转让款,但也应该按照规定在当年完税。因此,提醒企业,如果有类似情况,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避免因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平价转让股权。不管是关联企业还是非关联企业,转让企业财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经常会出现平价转让的情形,因为很多企业负责人总认为这是左手倒右手,是同一个企业内部之间的股权划转,不应该纳税。但实际上,企业是应该按照文件规定,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纳税。
(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698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部分,不能从转让价格中减除,但是,如果企业采取权益法做账时,就会涉及到纳税调增的问题。例如,K公司以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40%的股份,K企业做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假设被投资M企业当年产生会计利润1000万元,由于K企业持有40%股份,则K公司做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假设第二年K公司将40%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是2000万元,于是,按权益法做账时,“借:银行存款20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万”、损益调整400万、投资收益600万“。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为600万元。
而根据上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10]698号文件的规定,上例中的股权转让应按1000万元计税,因此,必须要将投资调整部分的4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4)法人之间的股权交易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给出了6项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这6项中又含有3项涉外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正是税务机关检查的要点。
6、非居民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
非居民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近年来颇受关注。其中的3个方面需要引起企业的关注。
(1)两个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的基本规定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非居民转让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股权,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由于居民企业需要先纳税才能付汇,因此,预提所得税一般都会及时缴纳。而近年来,出现了两个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问题,从税法上讲,这种转让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税,但是由于收入方和支出方都在境外,实际上是无法缴税的。因此,在今年的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将会首先判断购买方在是境内股东还是境外股东,如果是境内股东,纳税并开具收付汇证明。如果是境外股东,税务机关将在检查的基础上要求补缴税款。
(2)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追回的检查。2008年之前,我国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这些企业的持续经营期如果不满10年,外资转为内资时,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被追回。《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对该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重申。在检查中,税务机关首先会关注股权变动,查看外资的比例是否超过25%,如果低于25%或变成完全的内资企业,就要考察以前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如果不能享受,就要追回。因此,涉及外资转内资的企业,不仅要看税款是否缴纳,还应注意税收优惠的问题。
(3)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是否正确。根据国税函[2008]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由于没有注意汇率问题而出现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错误。
比如,美国的一家企业以1000万美元来中国投资,当时的美中汇率为1:8,投资额即为 8000万元人民币。2011年,该企业转让该股权,并取得8000万元人民币,假设转让时汇率为1:6.2.第一种计算方式: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计价,投资时8000万元,卖出时也是8000万元,二者相减不用缴税。第二种计算方式:首先将所有转让收入、成本等转换为当时投资的币种美元,然后计算所得,再乘以转让时的人民币汇率纳税。即8000÷6.2=1290万美元,1290-1000=290万美元,290×6.2=1798万美元,1798×10%=179.8万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完全不同,第一种计算方法不用缴税,第二种则需要缴税。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企业按照第一种方法来纳税,就容易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实际上纳税人也可以这么想,近年来,人民币在不断升值,因此,就算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什么都不做,也会有收益,这个收益就是赚的人民币升值的钱,因此是要纳税的。
(三)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指令性检查项目的第三项也是2011年检查项目的延续。那么为什么要对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以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进行检查呢?我们一一分析一下。
2009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很多企业大量出口的CPU,而CPU并非国产产品,那么这些企业又如何实现出口退税呢?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一些电子产品经销企业通过购买CPU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国内的电子市场进行销售,而这些市场的下游用户一般是不要发票的,于是这些企业就利用取得的发票进行骗税。但是,企业要退税,必须要有三个单证,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海关报关单;三是银行水单、外汇核销单。第一个单证已经解决,为了拿到第二个单证,这些企业通过在全国收购淘汰的废旧CPU,以次充好,利用海关抽查检验的特点蒙混过关,进而取得海关报关单。第三个银行水单、外汇核销单的取得更为大胆。这些企业首先将在全国销售的货款拢到一起,通过地下钱庄汇到其在香港自己注册的企业,然后再出口到国内自己注册的公司,然后进行结汇,顺利取得银行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三单齐全后,这些企业会利用走私集团,将淘汰的CPU再走私回来,进行循环骗税。
实际上,不仅仅是CPU,与其类似的具备体积小、价值高的太阳能电池、电路板、蓝牙耳机等电子元件同样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况。因此,此类企业今年再度被重点检查,也在情理之中。
服装的骗税案件与电子产品的骗税手法大同小异,这是因为,服装类出口企业也具备电子类产品容易取得进项税发票这一特征。但要想实现出口退税,就必须要取得海关单证和相应的银行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有许多地下服装工厂,这些地下工厂什么税费都不缴,他们的服装要想出口,只能就求助于货代公司。一方要出货,一方要单证,这就引出了两类企业的中间商,也是另一个税务检查重点企业——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环节中起着一手托两家的作用。一旦退税成功。货代公司既可以收取地下服装工厂的好处费,又可以收取服装类外贸企业的手续费。
至于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为什么要被重点检查,我们从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达芬奇家具骗税”事件就可以看出端倪。
按照央视的报道,达芬奇家具进口和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出口贸易国为中国境内,也就是说它的原产国是中国,出口和进口国别也是中国。这些家具先是运入上海的保税物流园区,然后再进口至国内,通过这种“一日游”的方式使出口的国产家具华丽转身为高档进口家具。
媒体对该事件的热炒,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此类企业也纳入检查范围,笔者认为,其目的就是要摸清此类企业是否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形,还有相关的细节问题。
以上指令性检查项目,可以说是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严格调查研究而确定的,也是结合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形势而做出的,这里边隐含着很多的税收政策,也能够发现很多的涉税问题。
二、指导性检查项目
指导性检查项目是指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1-2项进行专项检查。今年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主要有5个,即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房地产、建筑安装业,过去连续8年被定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最近几年则调整成为指导性检查项目。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楼市宏观调控初见成效,房价滞涨,房地产业的整体形势不是特别好。但是,国务院今年也已重申,继续加大对楼市的调控力度,那么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缺位,因此,今年仍然要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业进行检查。与前几年相比,今年的检查重点在于大案要案查处。
对地方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的检查,原因在于近年来,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税务部门在前几年对国有大的商业银行检查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因此,今年也要对地方的银行进行检查。
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也是2011年的重点检查项目。今年的检查,企业需要关注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这两个文件是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管、检查的纲领性的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即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等资本性项目。这也是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强调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块儿内容。
对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检查,应该说是现在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因为非居民企业的检查特点,是检查的企业虽然很少,但涉及的税款金额巨大,特别是股权交易的税收问题,是今年检查的重中之重。
三、大案要案的检查
今年的检查重点是,虚开发票、骗税案件。尤其是煤炭运输企业,接受虚开成品油购销专用发票的企业。也就是说,重大案件的查处是和专项检查连带在一起的。
四、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今年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再次指向农产品收购发票,主要会检查农产品进项问题。
五、重点税源企业轮查
重点税源企业轮查一般都是针对汇总纳税企业,今年的重点是保险行业等。和一般的企业检查不一样,这类企业的检查一般会遵循“事前辅导、事中约谈、自查为主”的检查方式。同时将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
六、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最近几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一直很受重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虚开发票正式列入了办法,而过去一直没有行政管理办法,只能借助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级次提高到了行政法规,并将虚开发票最高罚款额提高到了最高50万元。可见,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都非常重视。具体到检查内容,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购买虚假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发票是虚假的,应该如何处理。目前全国各地处理方式不同,有的认为,能够提供其他凭证证明业务是真实的,并能补齐合法凭证,就允许扣除。有的认为,是假票就不能扣除。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征管的口径看,只要是假发票,是一律不允许扣除的,这点需要企业注意。二是虚开发票在增值税前抵扣问题。这条前面已经介绍过,在此不再赘述。
总体而言,今年税务专项检查总的特点就是由收入型检查转向执法性检查,即以打击涉税犯罪和强化企业的涉税体检为主,意在通过对一般的企业进行常规涉税检查,以保障社会税收秩序的良好运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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