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基础性平台。经过十余年改革,新三板已构建起“基础层—创新层—北交所—沪深交易所”的全链条梯度培育体系。2026年“1+5”多元化财务挂牌标准和六批次常态化进层机制落地,进一步降低了特色中小企业入市门槛。截至2026年5月末,全国新三板挂牌企业5,863家,创新层占比超四成。然而,在这一市场扩容提质的进程中,一项税收征管问题正引发日益广泛的关注——新三板股票转让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
这一问题看似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性税务判断,实则关系到新三板市场的定价机制、流动性水平、投资者预期,乃至区域资本市场的生态质量。尤其对于甘肃这样资本市场发展本就滞后的省份,征管口径的选择可能产生远超税收本身的经济效应。
一、政策现状:一个存在争议的征管命题
(一)法理基础:新三板股票是否属于“有价证券”
新三板股票转让增值税问题的核心,在于新三板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中的“有价证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财税〔2016〕36号附件2进一步明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问题的关键在于:新三板股票是否属于“有价证券”?财税〔2016〕36号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对于新三板市场——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其交易标的的法律定性,在税收征管层面长期存在不同理解。
(二)两种主流观点
观点一: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征收增值税。
持此观点的税务机关认为,新三板、创业板股票属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单位纳税人转让新三板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广东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税务机关曾作出此类答复。
观点二: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持此观点的税务机关认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财税〔2016〕36号未明确列举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交易,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两种观点并存的状态,使新三板股票转让的增值税处理长期处于政策不确定性之中。
(三)2026年的新变化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条将“销售金融商品”纳入应税交易,但同样未明确“金融商品”的具体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2号公告延续了差额计税规则,但同样未解决新三板股份的定性问题。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明确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后,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财税〔2016〕3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从新三板到北交所的“升级”,可能触发增值税征管口径的“升级”——同一家企业在挂牌阶段可能不征增值税,上市后却需缴纳,这一政策断层的存在,进一步放大了征管不确定性。
二、征收增值税对资本市场的结构性影响
(一)对流动性的抑制作用
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生命力所在。2026年5月,新三板全市场成交金额突破90亿元,创近三年单月峰值。但这一回暖主要集中于创新层和做市交易标的,基础层换手率仅0.68%。
对新三板股票转让征收增值税,意味着每一次股权流转都将产生额外的交易成本。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6%的增值税叠加其他税费,将显著压缩投资收益。在基础层本身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额外的税收成本可能进一步抑制交易意愿,形成“流动性不足—交易成本高—更不愿交易”的负向循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税[2026]年12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收成本实际上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进一步放大了交易摩擦。
(二)对市场定价机制的影响
新三板的核心功能之一是价值发现——通过公开交易形成公允的市场化估值。征收增值税将直接影响这一功能的发挥。
当卖方需要将增值税成本纳入定价考量时,交易的边际价格将被抬高。对于原本处于价格发现阶段的基础层企业而言,这种扭曲尤为显著。在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少量的应税交易就可能对价格形成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使市场估值偏离企业真实价值。
(三)对机构投资者预期的扰动
截至2026年5月末,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总量突破78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4.2万户。机构投资者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和价值投资的核心力量。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往往大于税收本身。当一项交易是否应税、如何计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则时,机构投资者将面临合规风险与税务成本的双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直接反映在投资决策中——要么提高风险溢价要求,要么减少对新三板市场的配置。对于正在经历流动性修复的新三板而言,这无疑是一个不利信号。
三、对甘肃区域经济的特殊影响
(一)甘肃新三板市场的脆弱现状
甘肃是全国新三板市场发展最为滞后的省份之一。截至2026年5月末,全省仅22家挂牌企业,创新层占比不足10%,是西北五省中唯一没有做市交易、没有成功转板案例的省份。近三年融资总额不足5亿元,七成企业常年处于零资本运作状态。全省近70%的挂牌企业集中于传统资源加工、轻工制造等低端产业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挂牌企业占比不足20%。
(二)征管口径的区域差异:资本市场的新壁垒
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石。当同一项交易在A省不征税、在B省征税时,资本将不可避免地流向税收成本更低的市场。
对于甘肃而言,这一问题尤为突出。陕西拥有116家新三板挂牌企业、42家创新层企业、70家专精特新企业。在甘肃对新三板股票转让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甘肃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将高于陕西企业。对于本就处于资本竞争劣势的甘肃企业而言,这无异于雪上加霜。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政策信号的传递。当市场参与者观察到甘肃在税收征管上采取了与全国多数省份不同的口径时,即使甘肃在其他方面提供了挂牌奖励、融资补贴等扶持政策,其政策信号的“一致性”也会被削弱。企业会担忧:今天在增值税上采取不同口径,明天是否会在其他税种上也有类似操作?这种政策不确定性的感知,可能比税收本身更能影响资本的区域流向。
(三)对甘肃企业资本化路径的阻隔效应
新三板对甘肃的意义,不仅在于直接的融资功能,更在于其规范培育和梯度转板的价值。通过新三板挂牌,甘肃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完成规范化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累资本市场经验,最终通过创新层进阶北交所实现上市。
但这一路径的实现,依赖于活跃的市场交易和通畅的股权流转。如果股权转让的税收成本过高,企业的股权将更难流转、更难定价、更难吸引投资者。对于本就缺乏流动性的甘肃新三板市场而言,这将进一步削弱其作为企业培育平台的功能——企业挂牌后既难以融资、也难以流转,挂牌的意义何在?
更进一步,征管口径的差异可能导致“资本挤出”效应。当外部投资者评估是否投资甘肃新三板企业时,不仅要考虑企业经营风险,还要考虑退出时的额外税收成本。在投资回报本就有限的情况下,这一额外成本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使甘肃企业更难获得外部资本。
四、结语
新三板股票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表面上看是一个技术性的税务判断问题,实则关系到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定价机制、投资者信心,乃至区域资本市场的生态质量。在政策明确之前,征管口径的不统一本身就是一种隐性的制度成本——它增加了市场参与者的合规负担和决策难度,也在客观上构成了资本跨区域流动的障碍。
对于甘肃而言,这一问题的意义尤为特殊。在资本市场发展本就滞后的情况下,任何额外的交易成本和政策不确定性,都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甘肃需要的不是特殊的税收优惠,而是清晰、稳定、可预期的税收政策环境——这是吸引资本、培育企业、发展市场最基本的前提。
期待政策制定者能够正视这一问题,尽快给出明确、统一的政策指引,让新三板市场在清晰的税收规则下健康发展,让包括甘肃在内的所有地区都能公平地参与资本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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