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救济制度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行政救济制度中清税前置相关规定的修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
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前清税”。这一规定给纳税人寻求行政救济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不少纳税人因难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的资金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担保,而被剥夺了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公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这一前置条件,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这一修改,极大地降低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使得纳税人在面对纳税争议时,能够更加自由、便捷地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诉讼前清税”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需要在清税或提供担保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在保障纳税人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也兼顾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一修订,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以下重要的积极影响:
一是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利。在原征管法“复议前清税”规定下,许多纳税人因无力缴纳争议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无法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取消这一前置条件,使纳税人在面临纳税争议时,能够毫无阻碍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只要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这为纳税人提供了平等的救济机会,避免了因经济因素导致救济权的虚置。
二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压力。纳税争议往往涉及较大金额的税款及滞纳金,要求纳税人在争议未解决前就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无疑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清税后置,纳税人无需在争议初期就垫付大量资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避免因纳税争议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市场主体的稳定性。
对税务机关而言,这一变化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首先是促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取消“复议前清税”,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更加谨慎。因为一旦引发纳税争议,纳税人可直接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这促使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更加注重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错误,从源头上预防纳税争议的发生,进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其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清税后置的规定,使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信任和满意度。这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提升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将清税后移至行政诉讼前,兼顾了税收安全与争议解决效率。“诉讼前清税”的规定是在保障纳税人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兼顾了国家税收安全。诉讼程序通常较为复杂、期限较长,如果没有“诉讼前清税”的要求,可能会出现大量涉税诉讼案件,导致税款长期无法入库,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而“诉讼前清税”可以促使纳税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更加理性地对待纳税争议,尽量通过复议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税务行政救济中清税后置的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一次重要进步。它从多个方面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兼顾了税收安全和争议解决效率。
这一修改降低了征税行政救济的撤销门槛,使纳税人能够更加便捷、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标志着我国税务行政向更加文明、更加法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相信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将更加规范,征纳关系将更加和谐,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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