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
对税收认知不同,其税务管理行为也不一样,当然税务的风险大小也就大相径庭。行为经济学有个损失厌恶的概念,认为人们对损失的厌恶感通常要强于对同等金额收益的喜爱。换句话说,损失给人带来的负面情绪影响,要比同等数额的收益带来的正面情绪影响更大。比如支出100万元,有两种选择,一是用于交税,二是用于支付租金。当然首先选择支付租金,应为租金可以去的租赁物的使用权,而缴税没有任何好处,因此缴税的“痛苦”指数显然要大于缴税。
一般情况下,人们把税收当成是“损失”,是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是企业成本费用等现金流出的组成部分,会计上将其核算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损失厌恶”也就体现为“税收厌恶”。既然是成本、费用,“降本增效”就是必然的选择,因此不分青红皂白,税收筹划就是首要的选择,不进行税收筹划就成了不会管理的“傻子”,显然在这样认知的基础上,所做出的税务管理行为自然会走样,下令控制税收负担,追求通过筹划绕开税收,其手段不胜枚举,能不埋下了税务风险的种子!归结起来,其根源还在于对税收成本费用论,也就是对税收的认知有问题。
那么从纳税人角度,应如何准确认识税收呢?笔者的意见是应分别认识,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多税种的复合税制,现行税种分为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五大类共18个税种,视不同税种,认识应该不同。
属于价格组成或者随着价格收取的税款,比如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的负担者是下游的购买者,完全是代收代付的行为,其性质是政府通过税法委托你在收取交易价格的时候收取相应的税款,然后再交给政府,也就是代收代付,并不是你的成本费用,如果你收取了采取所谓的“筹划”而又没有交出去,无疑于见财起意,图谋不义之财,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筹划。
财产行为税、特定目的税可以理解为相应的成本费用,比如财产税是持有应税财产的成本,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属于发生应税行为的代价,属于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支出,争议最大的土地增值税,是基于特定目的征收的,当然也属于费用支出,凡此类税收,都具有成本费用的一般属性,因此降本增效有一定的空间,当然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原则下进行必要的税务规划,通过降本增加效益。
再下来是所得税,这里我们特指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其特点是企业收益的分配,也就是企业经营成果这个“蛋糕”由政府通过税收切走一块,参与的是企业股东分配的对象。因此我们理解企业所得税是“超级股东”分配企业收益,当然也就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成本费用支出,同时一般也不能转嫁,分配规则复杂,可筹划性也就比较强,当然反避税的篱笆也扎得也比较紧。
这里应该树立一个要紧的观念,股东按照出资额享受平等的权利,同股同权,可以“结盟”共同“算计”“超级股东”,但是法律赋予超级股东相当的权力,规则是平衡的关系,所得税的规划没有这种观念,怕是要埋下很大的“雷”。
总之,我想提示纳税人的是,随着智慧税务的建设,已经身处税收征管智能化时代,我们毅然是透明的纳税人,纳税风险管理必须提上议事日程,重视纳税风险首先从认知税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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