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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十个风险点(上)

发布时间:2023-08-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刘欢 阅读数:512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了100%,优惠力度越大,税收风险越大,我们梳理了以下十个风险点,防患于未然。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基于六大行业的主营业务所占比例来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如果六大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的余额的50%(不含)以上,那么该企业不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

举例来说,假设某综合性商场在2022年度取得的零售收入为15000万元,同年还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并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同时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该商场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的费用支出为5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需要计算零售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计算方法如下:零售收入占比 = 零售收入/(零售收入+汽车仪表销售收入)×100% = 15000/(15000+5000)×100% = 75%。由于该比例大于50%,因此该商场不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

二、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活动具有新、实质性改进、系统性的特点,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四、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五、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不准确

(一)误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计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的费用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二)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1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享受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2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折旧金额应为200万元,而不是150万元。

(三)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四)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七)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归集金额超过了全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五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15年97号公告规定计算: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按照21年28号公告计算: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20万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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