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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高管租房所面临的财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198

我公司为公司高管租房支付的房屋租赁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为公司高管租房支付的房租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应计入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房租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房租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为公司高管租房支付的房租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公司取得的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

为公司高管租房支付的房租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在公司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其并入当期福利费计算扣除。

(3)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租赁合同应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因此,公司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为高管租房支付的房租应属于上文所称的“其它形式经济利益”,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租金合并计入工资薪酬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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