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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1-12-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816

我公司竞拍取得土地后未及时付清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上述规定中明确,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限于税收滞纳金,即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例如纳税人逾期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而产生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规定:“(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贵公司竞拍取得土地后,未及时付清土地出让金的这种行为产生了违约金,向其土地出让方支付,并不是向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支付的罚款,也不是由人民法院判处产生的罚金。因此,未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属于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计入土地使用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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