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通知》指出,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按照《建议》和《纲要》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大举措,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和完善,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绝大部分纳税人将享受到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其次,税负降低将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第三,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和维护社会公平。第四,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意义重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影响面广。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较多,政策性强,执行时间紧迫。各级税务机关要多措并举,切实贯彻执行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相关规定。
此次税法修改,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各地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整理工作,加强减收影响分析。要切实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尤其是高收入征管,降低减收影响。
十七、
《公告》规定,除税收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简称境内机构)有聘用关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聘用关系是指相关教师或研究人员与境内机构间签有聘用合同,或虽未有明确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凡与境内机构没有上述聘用关系,而以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人员,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承担的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
上述境内机构应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规定的范围。
除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的共同意见另有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停留期或免税期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计算。
来自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报告手续。不能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所得,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税收协定其他条款(如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等)。
本公告自所涉及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生效执行之日起施行,对公告生效前已做处理的事项不予追溯。
十八、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切实整顿和规范稀土生产秩序,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决定自
十九、
《公告》明确,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
二十、
《复函》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9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上述规定自
二十一、
《通知》指出,从
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必须免费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培训,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国家规定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收费项目和依据明确告知每一户一般纳税人。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监督服务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尤其是不得强制销售、搭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商品。
二十二、
《通知》指出,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系统应用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的相关功能进行了修订,并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试运行的基础上形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0版。
(一)本次功能升级主要是完善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应用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的相关功能,其中:
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增加了电子口岸电子数据接收应用系统升级时间点设置功能,相应调整了海关报关单长度,审核疑点、审核流程、单证审核、日常检查和资源整合等相关内容,并对部分后台子程序进行了优化。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中分别增加调整了电子口岸电子数据下载读入与处理、报关单18位编码电子数据应用、税务机关代码扩充等内容,并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
(二)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三)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9.2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0版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退税)发布。各单位要依据补丁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软件升级。
(四)各单位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通过各应用系统功能同步升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十三、
《意见》指出,“十一五”以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高速增长,总体规模比“十五”期间翻了一番多;出口结构继续改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占比超过50%,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份额稳步上升。截至2010年,机电产品连续16年保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依靠低成本扩张、价格竞争的粗放式出口增长模式没有根本改变。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核心技术缺乏、产品质量不高、同质化严重、境外营销服务缺乏、出口秩序混乱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十二五”期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调整出口结构,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促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
推动出口产品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和技术资金密集型并重转变。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机电产品出口,力争一般贸易机电产品自主品牌出口比例提高到30%。
推动出口市场结构从传统市场为主向多元化市场全面发展转变。巩固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大力拓展中东、拉美、非洲、东盟、南亚等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努力实施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加快区域内贸易便利化进程;努力将对新兴市场的出口比例提高到40%左右,增量占比提高到60%以上。
推动出口企业结构从车间型向营销型转变。鼓励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船舶、铁路机车等25个重点行业100个排头兵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培育和认定200个出口基地和2000家基地企业,着力培育100家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机电企业集团。规范企业出口经营行为。推动中小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推动出口从以产品为主向产品、技术、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继续巩固机械类产品的传统优势,培育电子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强化大型成套设备的综合比较优势,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适度减少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出口。
继续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鼓励国内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出口提供信贷支持,支持船舶、电力、通讯、铁路、冶金等装备制造业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加大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支持。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作用,为符合国家政策方向且风险可控的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和保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机电企业出口的融资支持。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全面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支持。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机制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提高货物通关和商品检验效率,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充分利用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合作项目,为出口企业营造便利的贸易环境。
二十四、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
二十五、
《意见》指出,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是推动我国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社会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战略任务。指导和鼓励工业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针对工业行业和企业特点做好课程开发、教材编制、案例研究、教师培训等基础性工作;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列入的普及性员工质量管理培训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形成合力,落实各项工作和相关的财税政策。重点支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过程中的规律总结、共性问题攻关、相关基础教材和资格课程开发、骨干培养等活动,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重大推广交流活动。
二十六、
《意见》指出,有步骤地推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减少天然草原超载牲畜数量,实现草畜平衡。加强草原围栏和棚圈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稳步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促进草原畜牧业由天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转变,实现禁牧不禁养。优化生产布局和畜群结构,提高科学饲养和经营水平,加快牲畜周转出栏,增加生产效益。加强农牧结合,形成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的生产格局。启动实施内蒙古及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新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青藏高原牧区特色畜牧业发展示范工程,支持肉牛(羊)标准化养殖小区(场)等建设,提高生产能力和水平。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草原畜牧业组织化程度。
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前提下,有序开发矿产资源,整顿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水平。积极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合理开发利用药用动植物资源,扶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发展。发展现代物流服务业,加强牧区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商业零售网点建设。进一步发掘民族文化、民俗文化、草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发展以草原风光、民族风情为特色的草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加强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加大对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在牧区发展的清洁能源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布局建设并审批核准。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和生产补助资金等对牧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牧区倾斜。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牧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牧区重点产业发展。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牧区特别是边远牧区服务网点,消除牧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牧区业务。
二十七、
《通知》明确,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二十八、
《通知》指出,我国自2007年正式推行横向联网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全国所有省份基本都推行了横向联网,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采用了电子缴税方式,如河北省国税、北京市国税电子缴税业务占比达到了90%以上。但也应当看到,横向联网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市县及纳税人覆盖范围不广、业务种类不完整、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从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化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横向联网作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把横向联网作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运行效率、效益和透明度以及实现税款信息在部门间共享的一项有力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任务是:各地要积极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争取今年年底前实现本辖区全面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电子缴税业务量。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的地方,要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和接口标准转换工作。完善横向联网系统,实现退税(含出口退税)、更正、免抵调等业务电子化管理,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解决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问题,做好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建立财税部门信息交换统一框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计划》,安排三批进行测试上线,第一批时间为
二十九、
《意见》指出,税法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及纳税人税法知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内容。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其工作目标是经过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理解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并且使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纳税。在税法宣传过程中,要坚持与税收业务相结合,坚持与纳税人需求相结合,坚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税法宣传意识。一是认真分析研究税法宣传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税法宣传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加强税法宣传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宣传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完善或制定工作规程和具体操作流程。策划宣传活动要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并有专人负责;三是设立税法宣传岗位,配备专职税法宣传人员。加大投入力度,满足宣传工作需要;四是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指标,把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绩效评估结果的转化运用,积极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推广、交流税法宣传先进经验,形成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税法宣传工作的持续开展。
上一篇: 2011年8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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