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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风险意识 推广职业保险

发布时间:2005-08-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83
    首先,能够参加此次讲座我感到非常荣幸和愉快,同时我代表澳大利亚税务协会会长向中同的各位同行表示问候。
    我所提供的信息反映了澳大利亚行业的一些做法;希望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助。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会对中国的税务专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随着许多领域进行深入的技术交流,我们会逐步达成一个专业化的一致性意见,无疑这个成果会具有中国特色。
    我先举例说明客观存在的一些风险。我有许多朋友都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该事务所遍布了澳大利亚、亚洲(包括中国的香港),2000年好名世界第四,大家都认为该事务所一直致力于行业开发和行业标准制定,非常具有创新性。
    但是现在这家事务所不存在了,许多合伙人包括我的朋友不得不支付高达100万美元的损失费。
    事情源于事务所在美国的合伙人在代理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突然公司时,没有遵守诚信原则;被指控有欺诈行为。这使得该事务所的大多数合伙人投入巨大。在他们的执业生涯中也许还没有遇见过几个因个人的不当行为而造成事务所倒闭的例子。这些合伙人本身并没向参与此事件,但仍需为此付出代价。
    在行业内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怎样发现和降低风险正是我今天要讲的主题。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行业特征。税务代理是向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相关服务的服务性行业,主要特征包括:
(1)税务代理人需根据客户要求。明确责任,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2)很多国家对税务代理人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行业规定防止其逃避责任;
    (3)从下税务代理的人员需符合最低职业准入标准;
    (4)从事都分代理的过程需遵循规范的行业执业程序;
    (5)纳税人向税务代举人完全被披露有关事实后,税务代理人据此所提供的减轻税收处罚的办法须经过法律确认。
    社会对于专业执业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执业人员意味着要提供超高质量的服务并保证绝对的诚信。因此,我们必须支持为提供而水平服务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如强制后续教育等涉及经费的事项。当然,任何专业执业人员也都不能想当然的以为,由于该行业存在时间较长,便按所应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和提高。
    同时,社会公众也要对专业执业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其行为不再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时(如人为制造市场准入障碍等〕,应及时予以举报。
    一、风险的本质
    这里所指的风险是;“专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力可能引发的潜在责任。这里的责任不仅限于法律诉讼,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有些客户还可能要求经济赔偿。当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是客户在情况恶化时一种极端的选择。
    (一)合同责任
    专业执业人员有为客户服务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专业执业人员与客户签定协议,为客户提供遵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无论合同是否做出规定,凡收取费用后未能提供有效服务的,须对客户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一点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根据四方法律制度,通常会根据客户应得价值减去实得价值,即客户所遭受损失来确认赔偿金额。
    (二)侵权责任
    在澳大利亚,很多年来大家普遍认为;专业执业人员唯一的责任就是对客户的责任。实际上,很多情况是由于专业执业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例如:律师则受托草拟遗嘱时委托人死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就有可能导致本应继承到财产的人一无所有,即使得第三方权益受损。目前,英国和澳大利亚已经形成这样的一种观点:即使不是专业的执业人员的直接客户,只要他属了其服务范围,在一定情况下,当其权益受损时,也有权从专业执业人员那里获得补偿。
    这种行为在英国法律中解释为“侵权行为”,起源于法文“tort”一词,意为“不当行为”。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合同责任是针对合同的另一方而言;而侵权责任则是针对第三方而言。
    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是过失侵权,它包括应尽而未尽的关注职责所造成的损害。
    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大部分法律属于案例法,又称不成文法,即法官审判时会参照传统习惯或以前案例,而不是单纯依照法律条文作出判决:而大部分欧洲国家的法官则是在审判时遵循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属于成文法。我们也十分关注中国将会采用哪种法律体系。
    无论哪种法律模式,法官和立法机关的行为变化都会引起法律变化。一般情况下,专业执业人员的过失行为往往导致的是经济赔偿问题而不是人身伤害事件。在澳大利亚,如何确定经济赔偿额度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在每个人应获的赔偿额问题上产生广分歧:
    (三)刑事责任
    刑法具有中断专业执业人员行为的权力。税收的核心足将纳税人财产转化为政府财产,一旦纳税人或专业执业人员的行为导致本应归属政府的钱财流失,政府将会认定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即最常见的逃税或欺诈行为:
    为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查阅其账册凭证,任何防盗税务机关模行征税管理的行为,包括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
    (四)行业标准
    根据前及所述的本质,可以得出:即使代理行为合法,且并没有伤害到客户或第三方权益。仍需要遵循行业的行为规范。在澳大利亚,律师和会计都有自己的行业规范制度,对违法行为、过失行为等进行管理。目前,澳大利亚国内对于这种方法还有较多争议,很多人建议为保护公众利益,应当成立一个专门对专业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这一提议有可能促成政府建立并委派一个由专业人员结成的特别法庭;当然这些专业人员不隶属于任何专业团体。随着税务代理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秘在也面临着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还是由政府监督控制的选择。
    特别法庭通常比刑事法庭或民事法庭更有实质权力,其判决可能会使专业执业人员失去执业资格,从而失去生活来源。成立特别法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不是用来纠正那些导致客户还受经济损失的错误行为。在澳大利亚,凡是由特别法庭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十公平重的。
    二、风险的来源
(一)专业执业人员
首要的风险来源于专业执业人员本身。当专业执业人员面对着一个复杂的领域(比如税法)时,如果其自身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很高的职业操守,无论有意或无意,终将导致损害客户利益或触犯法律的行为。
    基于这个原因,人们普遍认为,专业执业人员的职责是,在向客户提供服务之前;首先要判断自身是否能够胜任客户的工作。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就应拒绝委托或交给其他具备能力的专业执业人员负责。
    (二)合伙人和雇员
    风险的第二个来源是事务所内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在澳大利亚通常包括雇员和合伙人,但是不包括独立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人。雇主或合伙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是要对雇员的行为负责,并保证代理业务的质量。对于没有能力控制雇员行为的雇主,需要在公司内部建设个风险管理控制系统;借此设计并制定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保证计划,以降低风险。
    (三)其他相关人员
    当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员涉及到这个行业里,对客户的一些特别事物提出意见,可能出现的问题会更多。在澳大利亚,很多时候税务代理意见由律师和会计师共同完成,这就导致律师和会计师将对出现的错误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只认定要实,责任的关键是一方的错误建议是否被另一方采用。如果采用就要双方共同负连带责任。
    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尤其对于那些非常复杂的商业行为,往往很难分析出是哪一方的责任。所以,任何风险管理的过程。对于这些涉及多方合作的问题,都需要仔细处理。
(四)客户
实际上,最大风险来源于客户。以我的经验,客户寻求专业意见,绝不是为了缴纳高额税款。
专业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面对一些问题,他们可能会遇到不诚实的客户。客户会为了降低应纳税款而掩饰一些行为,这种欺骗行为有时还会引发更严重复杂的问题。一旦虚假事实被查出,税务当局不会具体区分是客户还是专业执人员的责任,而将两者一并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我们的专业执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精神,把所有客户要求其所做的事项进行准确的记录,在出现问题时就可以据此为自己进行辩护。当然,在记录的过程中,客户对所作记录的正确性的确认是必不可缺少的。
    然而,当大多数纳税人不诚实的时候,情况就不同了。专业执业人员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客户,客户要求他们不顾法律和行业规定,通过制作虚假账目或改变交易性质等与方法降低其应纳税额。
专业执业人员需要最准确的账目数字以免被客户利用成为他们的逃税工具,而事实上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这一点。也许有时仅是由于他们的工作失误而非有意错填表格,但是当问题最后一并出现时,这些行为都不能在以实交易的基础上送行解释,客户便将这一切都归结为专业执业人员的工作疏忽。
    专业执业人员不能仅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服务,还要使客户明日有些做法是不能接受时,而且会产生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行为合法的客户有资格享受专业执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在涉及税收筹价值判断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不同国家对税收筹划和逃税的判定都不同。问题出现在对临界行为的确定。所有的国家都允许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应纳税额的行为。一些国家,包括中国,还采取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税务机关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政策,一些做法还可以降低纳税额。然而当立法方面并不打算给予这种优惠的时候,问题就会出现。
    专业执业人员必须要在对客户负责任还是对整个税收制度负责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正如前面阐述的,对于客户不合法的要求要拒绝。如有疑惑,尽量少地考虑客户,而更多地考虑这些行为将最终导致违法的可能性。
    客户有权了解专业执业人和的意见,我个人不认同专业执业人员在对客户的一些避税行为持有异议时。仍对其进行代理却不被披露具体信息的做法。此时,专业执业人员至少应该告诉客户,自己没有能力按照他的要求完成工作。
    三、风险的管理控制
    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压力,上述风险始终存在。对于专业执业人员来讲,重要的是采取什么策略来降低风险。这也是我这次演讲的主题——增强风险意识。只有意识到风险,才能有效地降低和消除风险。
在风险管理上,主要有四种策略,分别是;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发展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对执业责任的正确理解,通过契约或保险降低风险。
    (一)后续职业教育
    现在很多国家,都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视为一项长期的责任。在澳大利亚,所有律师、会计师,以及即将出现的税务代理人行业;每年都要参加后续职业教育,以提高专业技能。相对了税法的复杂性而言,这项教育实际要求很低(每10至60小时),但这将使专业执业人员认识到自己责任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澳大利亚所有的职业团体,如事务所,都为其员工提供相应的执业教育,而且专  门从事执业教育的行业也已经发展起来了。
澳大利亚的大型事务所都有自己的培训计划和评估机制,其培训计划的内容远远超过了专业执业的最低培训标准。
在提高专业技能的同时还要保证健全职业道德标准。一个具备很强专业能力的专业执业人员,如果运用专业知识去帮助客户逃税,在法律上,他不是真正的执业人员。因此,在对专业执业人员进行后续教育的各个阶段,都要加强对职业道德的教育。
    (二)保证服务质量
    从专业执业机构控制和管理风险的角度而言。最重要策略就是保证自身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在正式出具专业意见前,事务所的专业执业人员们都要对此意见进行复查,并对这些人的执业技能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出具的最终意见能够符合行业标准。
正如专业执业人员很难拒绝客户的要求一样,在事务所内都,由于人际关系的介入,很难对单个人员的表决进行评估;只有采取非常严格的评估方法才能保证其客观公正性:然而,这种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评估过程也并不一定能有效地降低风险。
    在有些国家,也运用外部检查机制来保证服务质量。在澳大利亚,一些法定行业的工作,如高级律师,是通过独立承接咨询工作而开展的。因为他最终出具的意见不会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所以一些特殊问题可以通过他们来解决。由于现在没有独立的税务师行业,因此通常是通过另一家事务所来对这家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以确认,以期保证服务质量。
    (三)预约定价规则
    专业执业人员可以通过在交易事前向税务机披露有关交易信息的方法,从税务机关得到相关的处理意见,以降低风险。但是即便能够保证该信息的其实性;专心执业人员也很难在既满足专业标准又符合法律艺术的前提下,切实有效地实施该处境意见,在许多国家,由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艰巨,工作压力巨大,税务代理人员往往无法正当合法地获得这方面的帮助。
    (四)合同限制责任
    专业执业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需针对在出具错误的意见时将导致的后果签订一个协议。长期以来,英系国家的法庭对于提供执业合同术语非常谨慎,并一直被尽量限制使用。即使没有产生合同纠纷,劳务的提供者也要对合同负责,一个真正的专业执业者要对所提供的意见负责。
    (五)职业责任保险
    正如我前面所介绍的种种潜在风险,澳大利亚对职业责任保险越来越重视,律师和会计师已经有了自己的待业保险;不久税务代理人行业也将有自己的责任保险。
目前,推行职业责任保险还十分艰巨。
    原因之一是,当专业执业人员被起诉时,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终将有保险公司来赔偿客户的损失。这就导致了专业执业人员诉讼案件的增多:澳大利亚没有时突发事件进行赔付的规则,也没有这种诉讼快速通道,而美国的情况相反。所以,澳大利亚不存在美国所发生的情况。即报多专业执业者并不投保;而仅仅是在事前告知客户他们没有资金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因之二是,这种保险的费品已经越来越高。专业执业人员呼吁政府能够限制他们在案件中所担负的责任。在好多国家,专业执业人员在商业案件中所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是每人100万美元,但这并不能弥补客户损失。即使没白这种限制,像安然这样的案子,保险金所借来的赔偿无法弥补如此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强烈主张,职业责任保险并不能作为真正的解决方法。
    如果合同人身是非法的,专业执业人员据此对纳税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很少支付保费。而实际上,一旦出现问题,不愿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就会声称。专业执业人员的种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充当诉讼者的角色,这明显对专业执业人员不利。职业责任保险不能为专业执业人员提供有效的保护。
    这看上去是一个根消极的结论。我想补充一点;在英式法系的发展历史中,一项新规则,必须要经过很好的实践;才能成为法规。与50年前相比,如今的行业法规已经提高了很多,希望这些也能够为中国带来一些启发。
    今后,随着各国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毫无疑问,我们之间会有更多的机会交淡经验,相互学习。我期待着不久的将来在澳大利亚与你们进一步交流。

      (此文系骆大卫先生在北京市税协举行的职业责任保险专题讲座会上的演讲。根据中税协提供的翻译稿编辑,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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