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财税支撑,其在规范征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财富分配、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中的作用愈发凸显。近日二会期间,围绕税收法治与企业合规的相关访谈中,全国人大常委周光权对税收法治的价值、企业合规经营的意义以及税务部门整治涉税乱象的举措展开深度解读,直指当前税收领域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地方不规范税收招商等问题,也让税收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与现实痛点再次成为关注焦点。但在实践认知中,仍有部分主体对税收法治存在片面理解,或将其简单等同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或忽视立法与执法的协同性,或无视税收法治对财产权的保护内核,这种认知偏差不仅会阻碍税收法治建设的纵深推进,更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根基。结合访谈所折射的税收领域现实问题,厘清税收法治的核心要义,纠正对税收法治的片面理解,是推动税收法治建设走深走实的关键前提。
对税收法治的片面理解,本质上是割裂了其立法与执法的有机统一,弱化了其权利保护的核心价值,这一问题在访谈提及的税收领域现实乱象中已有所体现。
现实中,有人将税收法治简单理解为税务部门的“严格执法”,认为只要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就是践行税收法治;也有人将其狭隘定义为税收制度的“形式完善”,忽视执法层面对立法原则的落地与践行;更有部分主体在推进税收相关工作时,只强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却忽视了对市场主体和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这种片面认知,容易导致税收法治建设出现“偏航”:要么出现执法尺度失范、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被突破的问题,用当下的征管标准追究过往的经营行为,破坏市场主体的经营预期;要么陷入“重立法、轻落地”的困境,税收法定原则未能真正落实,税制要素的设定缺乏刚性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税收与财产权保护对立起来,忽视税收法治对征税权的约束作用,最终让税收法治偏离其促进公平、保障权益的初衷。正如访谈中提及的,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收优惠、做两本账少缴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仍屡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招商成效,出台违背法律规定和精神的税收优惠承诺,既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因执法层面的不规范造成虚假繁荣,这正是对税收法治片面理解的典型表现,也直接影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收法治的核心,是“税收法定”与“精准执法”的协同发力、有机统一,二者是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体两翼”,缺一不可,这也是访谈中税收法治建设相关表述的核心逻辑所在。税收法定是税收法治的立法基石,是征税权行使的根本遵循,其核心要义在于税种、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核心税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是《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国家征税权的第一道“闸门”。唯有坚守税收法定,才能避免征税权的随意行使,让税收制度具备稳定性、可预期性,为市场主体营造清晰的制度环境。正如周光权在访谈中所言,其参与了国家税收方面的多项重要立法工作,我国近年来在税收法治建设上的诸多举措,正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践行,也是筑牢税收法治根基的重要基础。而精准执法是税收法治的实践落地,是将税收法定原则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税收执法并非简单的“严管重罚”,而是要严格遵循税务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坚守公平、合法、效率、信赖保护、法不溯及既往等底线要求。访谈中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加大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纠治开票经济、整治违规涉税问题的系列举措值得肯定,而这正是精准执法的体现;精准执法的核心,既在于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更在于执法尺度的统一、执法行为的规范,避免“一刀切”“乱执法”,让执法行为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立法的原则与精神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没有税收法定,精准执法就失去了法定标尺,容易陷入执法失范的困境;没有精准执法,税收法定就只是“纸上的法律”,无法转化为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的实际效能,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违法行为、纠正地方不规范税收行为。
忽视财产权保护,是税收法治建设中最危险的认知偏差,其背后是对税收法治本质的误读,终将引发一系列治理恶果,这一点与访谈中强调的企业合规经营、实体经济发展要求高度契合。在现代法治社会,税收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合法形式,本质上是公民与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的合法让渡,而这种让渡的前提,必然是征税权的法定、有度、规范。从根本上讲,现代社会对财产权的最大威胁,恰恰来自于缺乏约束的公权力,而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公权力行使方式,若脱离了税收法治的约束,失去了税收法定的刚性和精准执法的规范,就可能成为对合法财产权的不当干预。倘若税收法定原则未能落实,税制要素可以随意调整,市场主体的财产收益就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倘若税收执法尺度失范,信赖保护、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被突破,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就会失去可预期性,进而不敢投资、不愿创业;倘若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政绩,以违背法律的税收优惠承诺招商引资,最终不仅会造成虚假的经济繁荣,更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让坚守实业、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遭受不公,挫伤企业做实业、谋发展的内生动力。正如访谈中所言,若不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不规范税收相关行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就难以形成,企业升级换代的动力也会不足。而忽视财产权保护的税收行为,本质上是对市场公平的破坏,最终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影响地方经济的长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更会动摇税收法治乃至依法治国的民心基础。
税收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市场主体和公民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而合理预期的形成,正是税收法定与精准执法协同发力的必然结果。限制征税权的行使,并非弱化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而是通过税收法定将征税权关进法律的“笼子”,让税制要素清晰化、税收制度稳定化,让市场主体对自身的税收义务、财产收益有明确的预期;规范执法行为,坚守精准执法的原则,并非纵容涉税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公平、合法、规范的执法,让守法者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惩处,让市场主体相信其合法的经营行为、财产权益会得到法律的保障,不会因执法尺度的随意变动而遭受不当损失。从访谈中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肯定,到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强调,再到对税务机关整治违规涉税问题、推动地方政府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认可,其背后的核心逻辑,都是通过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约束征税权、保护财产权,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合理预期,进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关于税收法治与企业合规的访谈,为我们审视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现实视角,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必须摒弃片面认知,坚守税收法定与精准执法的核心要义,筑牢财产权保护的法治内核。唯有始终以税收法定为立法根基,让所有税收行为都有法可依;以精准执法为实践路径,让所有税收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以财产权保护为价值内核,让税收法治成为保障公平、激发活力的重要支撑,才能真正发挥税收法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财税法治保障,让市场主体在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中大胆创业、安心经营,推动市场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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