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通知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分为两类,即一是“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二是“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收入种类不同,缴纳的税种也不同,纳税多少也不一样。这一规定是对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的修改。对第一种收入情况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征收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第二种情况的收入,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假设某公司向供货方取得收入100000元,暂不确定是哪一种,应缴税金先按缴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应缴营业税=100000*5%=5000元
按转出进项税计算如下(加入适用税率为17%):
转出进项税=100000/(1+17%)*17%=14529.91元
两者相差近3倍,那么划分这两种收入就是关键,该通知规定划分两种收入的标准是收取收入(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有联系的属第二种,无必然联系的为第一种。而是否有必然联系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是难以确定的,因此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如甲企业是A公司的供应商,按正常价格A公司年销售甲公司产品150万元,进货成本为120万(适用税率为17%)。如果A公司将进货成本调整到140万元,同时以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向甲企业收取费用20万,那么从理论上将A公司应缴税的税款就有所变化。
原应纳税额:
1500000*17%-204000=51000
现应纳税额
增值税=1500000*17%-238000=17000
营业税=200000*5%=10000
合计27000元
较原来少纳税24000元。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方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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