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一系列重要的税收政策。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这些政策,我们将上半年涉及到的主要税种的相关重要政策都及时地请进行了解读,现将重点税种的整理归集,供大家参考。
国税函[2010]79号
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一些特殊收入时间的确认问题,也解决了所得税法贯彻执行中亟待明确的一些疑难问题,由于该文件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出台,因此广受关注。为了让广大会员网友准确理解和把握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精神,中国税网特约专家就文件中的5个重要的业务问题进行了研讨。
解读: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一)
此通知明确了三个问题,(一)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二)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因为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仍然延用2008年的申报表,有新增加的填报内容。针对有些关于准备金的填报口径问题;保险公司或中小企业贷款的扣除问题等等,企业的发生的资产减值问题,涉及到的相关内容的一些填列口径上予以明确。(三)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后续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明确了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明确了股权投资转让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如何填报。(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总分机构的弥补亏损的问题。(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
解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到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提示纳税人注意此政策的变化。
解读:跨地区经营建筑业所得税征管规定
为加强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指“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否则必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读:财税[2009]111号 个人金融商品买卖免税
该文件是对2008年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重要补充。明确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有商业行为的亲属之间房屋的无偿赠与行为,免征营业税。发生境外以下劳务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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