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税务部门提醒,土地使用税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土地的等级和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自行到地税局纳税申报的,凡是有房屋出租的企业和个人,在房产局缴纳了房产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后,千万别忘了每年的5月份还要到地税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由于原政策未明确上述房产是按房产余值还是按租金征税,所以各地一般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税额由房产坐落地的地税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为统一税收政策,财税[2009]128号文件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房产税申报常见误区分析
误区之一:房产的界定把握不清,造成属于征税范围的房产未申报房产税。我国有关房产税法规中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酒窖菜窖、游泳池、玻璃暖房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由于房产的界定比较专业同时也比较细琐,纳税人往往在核算企业房产和申报房产税过程中发生顾此失彼甚至张冠李戴的现象。例如,本应申报房产税的室外车棚在许多纳税人看来根本算不上房产,而税法规定车棚是应当缴纳房产税的;再如,室外的水塔不属于房产范畴,但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敦实的建筑应当属于房产,反而多申报了房产税。
误区之二:房产原值记载不准确,造成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房产税申报时的一项主要计税依据,它以纳税人在账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为准。我国房产税法规中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通风、煤气等设备,电力、电讯等管线,水管、下水道、照明线等附属设备,但纳税人本身在记载房产原值时会忽略这类设备的价值,自然而然地在申报房产税时就会发生错误。
误区之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不申报房产税。纳税人思想概念中认为,既然房产原本就是免税的,出租方基于好意无租供我们使用,理所当然房产税仍应当享受优惠待遇。其实不然,我国房产税法规中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这里税务人员就要再次提醒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特殊性可不能影响纳税义务的正确履行。
误区之四:中途转让的房产,未申报当年已使用月份的房产税,造成少缴税款。例如,某单位于2003年4月中旬将一处自有房产转让他人,当年5月房产税法定申报期间,该单位只就剩余房产申报房产税,转让的房产未做纳税申报。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2003年度1至4月,被转让房产仍属该单位所有并使用,应由房产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因此转让的房产仍应按房产原值申报2003年度4个月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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