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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与“加计”:一场关乎税法灵魂与纳税人钱包的论战

发布时间:2026-01-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虫、方正AI税务 阅读数:7

想象一下,你家门口修了一条路,政府说要给修路的公司一笔“辛苦费”(加计扣除)。结果发钱的时候,官员看了一眼公司的营业执照,说:“等等,你这公司注册的是‘工程公司’,不是‘修路专营公司’,你这钱不能领。”你可能会觉得这很荒谬——路是实打实修好了,怎么因为一张纸的不同,辛苦费就没了呢?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世界里,一场类似的、关乎巨额税款的核心争议正在上演: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了房地产,到底能不能享受那20%的加计扣除?这不仅仅是技术细节,更是一场关于税法原则、部门权界和公平正义的深度思辨。 

一、争议擂台:两种观点的针锋相对 

当前,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这一税法身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如同两位重量级选手在擂台上对峙。 

“身份论”选手:他认为,只有持证上岗的“正规军”才配得上这份税收“津贴”。其核心论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白纸黑字写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因此,一个“依法不得从事”某项业务的主体,自然不能被认定为税法上“从事”该项业务的纳税人,更无权享受相关的扣除政策。这是从主体准入资格反推税法身份。

“行为论”选手:他认为,税法评价的是行为本身,而非兜里的证书。其核心武器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的原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20%的扣除。”条文直指“从事房地产开发”这一动作,并未附加“需持有资质证书”这一身份前提。违规从事经营,自有行业法(如建设部门规章)用罚款、吊销执照等手段去惩戒,但税收政策,尤其是这种计算增值额的成本扣除规则,不应越俎代庖,成为“二次处罚”的工具。 

二、法理深析:为何“行为论”更站得住脚? 

擂台之下,让我们用法律的放大镜,仔细审视双方的肌理。综合来看,“行为论”在法理上拥有更坚实的基础和更严密的逻辑。 

1.税收法定:税法的事儿,得听税法的 

这是至高无上的原则。税收的征与免、扣与不扣,其基本要素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其“立法说明书”(实施细则)说得清清楚楚,触发条件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立法者认为需要与“资质”挂钩,如同对“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20%”给予免税一样,他们完全有能力、也必然会写入条文。既然没写,任何税务机关都无权擅自增设这一法定外的限制条件。用行业管理的“尺子”,去丈量税收政策的“田地”,本质上是权力的僭越。 

2.权界分明:建设部的“厨师证”管不了税务局的“吃饭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住建部门为确保建筑质量、规范市场秩序而设立的行业准入许可,其性质是“厨师必须持证上岗”。它规范的是“能不能进入厨房做菜”以及“能做多大规模的宴席”。

而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是税务部门为核算开发行为的真实增值而设定的成本计算规则。它回答的是“这桌菜的成本里,厨师的实际劳动投入值多少钱”的问题。 

两者目的、领域、手段截然不同。一个厨师无证上岗(违反行业法),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罚款甚至取缔(《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罚款5-10万元)。但税务局不能因此就说:“因为你无证,所以你买菜的成本不能算数,或者你做的家常菜不能享受‘平价菜’免税。”——这完全是两套逻辑,混淆了“准入处罚”与“成本核算”的边界。 

3.逻辑自洽:避免陷入“征税双标”的悖论 

“身份论”在逻辑上存在一个致命的“阿喀琉斯之踵”:如果认为“无资质”导致不能加计扣除,那么基于完全相同的税法主体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另一个税收优惠条款——“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也应同样对无资质者关闭大门? 

恐怕最激进的身份论者,也不敢公开主张“因无资质,所以普通住宅免税优惠也无效”。因为这会制造出赤裸裸的税收不公:两个同样建造了普通住宅、增值率同样未超20%的纳税人,一个有证全免,一个无证全缴,唯一区别仅是一张与开发能力、产品质量已无必然联系的资质证书。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既然在免税问题上,资质不被视为障碍,为何唯独在加计扣除问题上就成了拦路虎?这种选择性的“身份审查”,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 

三、实践回声:权威指引与专业共识的侧证 

法理并非空中楼阁,实践中的权威解读和专业共识,为“行为论”提供了有力的侧翼支援。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在2024年的一个官方答复中,曾就购买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销售能否加计扣除的问题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加计扣除。”请注意,这个答复的预设主体和讨论对象,始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似乎在操作层面暗示,税务机关内部在适用加计扣除时,确有将主体默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倾向。然而,这最多只能证明一种征管实践的惯性或偏好,而无法推翻税收法定原则下,法律条文本身并未设定此限制的核心事实。 

在专业财税领域,主流解读也倾向于聚焦“行为”实质。权威的CPA考试辅导明确指出,享受加计扣除的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并将其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的扣除项目进行明确区分。这表明专业界普遍理解,税法的设计是通过不同的扣除项目(包含或不包含加计)来区分“开发行为”和“非开发转让行为”,而非用来区分“有证开发”和“无证开发”。 

尾声:回归本质,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综上所述,将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为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前提的观点,在法理上根基薄弱,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实践中也可能制造不公。 

税收的使命,是依照法律,公平地衡量经济行为的成果,然后取走属于国家的那一部分。它是一把尺,衡量的是“增值”有多少;而不是一把锤子,用来追加执行其他部门的处罚。开发资质的管理之“锤”,自有建设部门挥舞,对违规者施以行业的惩戒。而税收的“尺子”,应当坚定不移地只测量一样东西:纳税人是否真实地投入了资金和劳动,从事了土地或房屋的开发建设。 

因此,答案应当清晰而坚定:判断能否加计扣除,应聚焦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是否真实发生,而非执着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身份是否具备。唯有如此,才能守住税收法定的底线,厘清部门规制的权界,最终实现税负公平的正义。否则,税法将可能沦为部门规章的影子,失去其应有的独立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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