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明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一、可以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
通知规定的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我们认为,税前扣除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收入、资产购置有关、并取得合法支出凭证的,对账面计提但是没有实际支出的预提手续费和佣金,不得扣除,同时手续费和佣金不再分别规定,应按照一个扣除项目对待。
二、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扣除限额
通知分保险企业和其他企业对限额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计算限额的依据是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财产保险的比例为15%,人寿保险的比例为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相比,首先,原规定分代理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现在合而为一,不再区分;其次,计算限额的基数不同,代理手续费原来为保险企业代理业务实收保费,佣金为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第三,扣除限额不同,原规定手续费为基数的8%,佣金为基数的5%。
通知规定,其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理解其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应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相对应的收入及其确认办法。也就是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通过中介单位或者个人的服务实现营业收入的确定办法;
二是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收入确定办法,可以计算确定的收入金额;
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的第三方,个人不是购销或者交易双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四是扣除限额为因服务而取得收入的5%,和原规定一致。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2008年销售统计数据为,委托房屋中机构销售房产2000平方米(合同已经到期),合同约定所售房屋90%收款的,按照实际收款10%支付手续费,50%以上收款的,按照实际收款5%支付手续费。经清理应收房款700万元,收款90%以上的面积1200平方米(10套),应收420万元,实际收取378万元,收款50%以上的800平方米(10套),应收280万元,实际收取168万元,给中介机构结算销售手续费46.2万元;业务员销售1000平方米,单位售价3500元,按照实际收款210万元的8%支付报酬,计16.8万元。
根据规定,首先要确定通过中介机构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这里的销售收入金额不能理解为企业计算支付手续费的实际收款金额,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销售量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金额,根据资料提供的情况,如果排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年应确认的通过中介机构的服务实现的销售收入700万元,可以扣除的支付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出限额为35万元,实际支出46.2万元,应纳税调整增加11.2万元。业务员销售属于本企业雇员,因按照工资薪金扣除,不作为销售手续费。
三、手续费及佣金支书的形式要件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限制性规定
第一、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二、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三、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申报要求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六、执行时间
通知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换句话说,就是这个通知从2008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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