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会计规定及分析
一、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
(一)、依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依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依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从上述三个规定可知:会计上有
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三险从职工福利费开支。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
(一)脱身《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二)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三)依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从上述三个规定可知:会计上有
五种基本保险与两种补充保险在财会[2006]3号时是并列与职工福利费的;后在财企[2008]34号中单独将补充养老保险列为职工福利费。
故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仅有补充养老保险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第二部分:税法规定及分析
一、职工福利费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
二、五种基本保险
三、两种补充保险
第三部分: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主要矛盾在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上。
一、机械比照填表说明处理
二、职工福利费(会计)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和两补充保险后与职工福利费(税法)比较。当然,这是最为科学公平的做法。
最近发现一个问题: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与各种社会保险的关系。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与各种社会保险的关系是平行的。即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研究一下:某大型国企业账务处理为: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5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4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3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4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3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1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 1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生育保险 100
(假设税法扣除限额福利费为500,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均为300,其它会计与税法一致)
此种设计和国税发[2008]101号设计规定的附表三中三项调整相对应
23行职工福利费 会计与税法皆为500
34各种基本社会保险缴款 会计与税法1100
3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会计与税法皆为600
(这是最为符合纳税人利益的账务处理!)
上述做法中存在一个问题:《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从上可以明显看出:补充养老保险属于福利性质,上述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账务处理不知是否正确?
财政部有二司(平级关系):一为会计司,上述会计分录就是它搞的(见财会[2006]3号薪酬准则);二是企业司,财企[2008]34就是企业司搞的。两者在补充医疗保险费上就不同意见。
如果税务局出示34号文件,企业应将会计账上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加上会计上的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加上来填国税发[2008]101号附三表的账载金额,假充企业税法上职工福利费500刚好等于会计上职工福利费500,企业在23行职工福利费处就要将补充养老保险全部调增300。当然,35补充保险会计填300,税法填600,但据填表说明不可调减。企业损失75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税务局知道此文件的人非常少,风险不大。但是如果企业按薪酬准则做分录,税务按财企[2008]34号文件理解,两者不一致如何处理?另外企业不知财企[2008]34号按准则做账就明显比知道34号更具有优势的。
另外,更有企业做账依据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从福利费列支,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在2008年申报表时,该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全部通过职工福利费列支。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200(含支付的基本医疗和补充养老7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4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3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1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 1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生育保险 100
(假设税法扣除限额福利费为500,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均为300,其它会计与税法一致)该企业损失更为惨重:
23行职工福利费 会计1200与税法500,调增700
34各种基本社会保险缴款 会计700与税法1100,不调减!
3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会计300与税法600,不调减!
企业损失为175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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