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内部公告 更多菜单 Menu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34
甘地税函发[2005]9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标
   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省局提出的“两提两抓”工作思路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所查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强化征管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推进依法治税。
   二、专项检查的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结合我省产业分布情况的实际,确定在我省选择开展对房地产、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和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公路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涉及公路建设的各类公司等三个行业或领域作为今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征管情况选择一个县(市、区)或一个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
   三、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总的要求是坚持检查进户各税、费、票、证统查的原则,不能只进行某一单项税种的检查,税种要查全问题要查清。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相关联的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等。
   2、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至2004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企业对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营业收入是否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动、拆迁补偿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以房抵债的行为。
   (6)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企业利润分配”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审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商品房用于分配和赠与行为。
   (7)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检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若存在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营业收入额。
   (8)各种房产出租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9)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纳税营业额。
   (2)纳税人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异地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
   (4)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人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
   (5)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的时候,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6)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
   (1)检查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的有关规定。
   (2)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的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账或存在账外收入的情况。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
   (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4)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票据入账支付费用。
    ——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实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房地产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印花税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 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煤炭生产、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辖区内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2、检查年度
    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煤炭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企业所得税
    (1)审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作为核查产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2)是否存在现金销售取得收入隐瞒不记账,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未作收入处理,少缴税款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
    (4)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情况;
    (5)审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计扣除项目,重点审核“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
    (6)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帐户,收入挂帐未及时结转,影响当期损益情况;
    (7)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全部记入应税所得额,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
    (8)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资源税
    (1)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2)收购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代扣代缴情况。重点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3)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重点审查坑口洗煤厂、坑口焦化厂、煤焦铁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个人所得税
    (1)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2)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3)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煤炭运销企业检查内容:
    ——营业税
    (1)审查煤运公司的煤炭运销收入、仓储收入、自备车租赁收入、站台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帐外处理的情况;
    (2)代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基金、费用及代垫款项代收取的价外费用、基金有无未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3)代发煤业务以及手续费是否存在漏计收入未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4)检查往来科目,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挂计“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
   (1)各项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存在计入往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预收账款长期不转收入;
   (3)审查管理费用数额大,尤其订货会支出如何入账,是否存在超范围支出以及不合理支出情况,是否超范围列支有关项目,是否存在将不合理的旅游或考察性支出挂计“差旅费”,以订货会业务支出进管理费用;
   (4)检查往来科目,看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挂计“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所得税;
   (5)各项提而未交基金、费用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各级煤运公司、煤管站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所得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各类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路建设施工企业
    1、检查对象
    辖区内承担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的一切单位,包括公路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公司、市政公路建施工公司等。
    2、检查年度
   检查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营业税
   (1)核查近年来承揽的各类工程施工项目,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2)按施工形象进度结算工程价款的,是否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3)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4)租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5)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等其他价补费用是否申报缴纳税款。
   (6)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
   (1)承揽工程施工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纳入管理,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按施工项目,核查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准确,有无将取得的工程价款挂往来帐不结转收入的问题。
   (3)有无人为调节工程施工成本,少缴税款的问题。
   (4)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5)有无虚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各类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所得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各类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2)采取种种手段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3)通过检查发现分包、转包给个人的工程项目。以此为线索,重点跟踪检查这些分包人、转包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工程实行内部承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1)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贴印花,有无未画销或重用的问题。
   (2)重点核查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贴花。
    四、专项检查的时限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从2005年4月1日开始至2005年9月30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1日至4月15日为检查准备阶段;4月15日至9月10日为实施检查阶段;9月10日至9月25日为整改和情况上报阶段。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和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税收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以税务局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地区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地税稽查局要牵好头,做好具体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精神,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另行安排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做到组织协凋、人员安排、检查户数、检查进度的“四落实”,使省局的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各市、州局在3月底前要将本地列入检查的企业名单报省局(稽查局)。
要结合专项检查的内容,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开展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扩大社会影响,大力营造良好的专项检查氛围。要适时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向全社会公告,特别是对一些拒不接受检查,偷税手段恶劣,性质严重的反面典型要公开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务求实效,突出整治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选定行业或重点领域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理清思路,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可采取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州地税局可直接组织力量在辖区内选定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省局将在今年五月中旬后在全省范围内直接组织力量开展一次重点稽查活动。通过专项整治达到重点突破、整顿规范的目的。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创新检查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等形式。要结合本地区检查任务情况,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若干个重点检查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效率。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地税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法规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要积极探索对国地税共管户实行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的检查形式,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防止税款流失。要加强与各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领导小组的联系,通报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各级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的作用,解决和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督导协调机制、考核评比机制和报告督办制度。各市、州地税局要组织督导考核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深入检查工作的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检查工作情况,处理和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将专项检查作为本年度稽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考核评比情况进行通报。省局将组成督导考核组对各市、州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考核和评比,对于专项检查工作开展好,各类资料报送及时全面,具有借鉴价值的,省局将给予奖励,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市、州及各县(市、区)地税局进行通报批评。
   (六)突出重点,以查促改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要认真分析税收违法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分析查找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研究完善整改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
要做好专项检查的总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上报的经验材料、情况反映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分析,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的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
    六、材料报送要求
    各市、州地税局要及时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3月底前各市、州地税局要将符合本次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名单和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区域及工作进度计划汇总上报省局(网络报送)。
   (二)每月5日前报送当月专项检查工作月度工作计划和上月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网络报送)。
   (三)每季度末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网络报送)。
   (四)6月30日前报送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纸质和网络报送)。
   (五)10月1日前报送全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纸质和网络报送)。
   (六)各市、州地税局应报送2件典型案例,并随时报送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等(纸质和网络报送)。
    系统内部局域网报送地址:ftp://157.16.16.135/稽查局/2005年专项检查情况各市、州网络报送文件夹下。
   联系电话:(0931)8803365
   联系人:王维荣  王竹华  张晓军

   附件:1、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2、2005年地方税务专项检查企业名单及工作计划表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  税收  检查  通知 
抄  送:  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4日印发  打字:陈钧       校对:稽查局  张宜洮    共印:150份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