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已经被确定为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一号提案”。该提案认为,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应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针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提交一号提案的民建中央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相关的配套税收政策。当前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管理只有零星的条例或临时性的规定,不完整也不够规范;课税覆盖面有限,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缺少税收约束,特别是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税制基本是空白;税收政策调节分配的功能比较弱;存在重复课税现象;税赋不均和资本市场税制不公平;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差价收入未征税。
对此,一号提案提出了四条有针对性的改善建议:首先,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重新设计差别比例税率,税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税收政策应鼓励集中交易,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另外,税收政策还应考虑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其次,税收政策要注意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建议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征税从分配环节征税改为变现环节征税。
同时,应该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时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税收政策还应对企业或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免税法”,因为股份公司发放的股息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第三,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税收应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并允许全额扣除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一号提案”建议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案建议,对各企业及投资基金盈利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征收。对个人则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应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将资本利润和炒作利润区别开来,给予资本利润减半征税的优惠,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对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金融企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并区别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列入税收协定中方的“税种范围”条款,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链接: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历程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同年11月,深圳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我国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
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整为1‰。
2007年5月29日晚,财政部宣布自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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