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
甘注税发(2007)25号
关于下发《税务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逐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管理是指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等。
三、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指代理人员的办理涉税服务、涉税鉴证、涉税听证、涉税复议等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包括业务类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
四、业务档案的收集
(一)办理常年税务代理业务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书、业务类、备查类工作底稿、出具的各种报告、建议书分户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二)办理单项业务的,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15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具的报告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三)办理涉税听证业务、税务行政复议业务的,应在办理完毕后15日内,将听证、行政复议的全部资料及有关证据的复印件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办理涉税鉴证业务的,应在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后15日内,将委托协议、工作计划、调查记录、工作底稿、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收集整理的业务档案应能全面反映经办业务的全过程,要求字迹清晰、墨迹符合规定、纸张规格统一。
五、档案管理部门应对递交的业务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递交的业务资料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清楚地反映出所办理业务的全过程,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递交的资料笔迹是否清晰、纸张是否规格统一。
(三)各种复印件上是否标明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字样。
(四)自留的业务报告书必须印件齐全。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经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写明原因,退回送交人限期补正,对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整理。
六、档案的整理
经检查合格的业务资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按以下分类进行整理:
(一)业务类资料。指整个代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计划、记录、意见、结论、工作底稿、代理协议书、相关的证据、出具的有关报告以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形成的统计表、相关的资料复印件等。
(二)备查类资料,指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有关资料数量大,有备查价值,但不宜在综合类档案装订立卷的。这些资料另外保存,但资料存放位置、地点应在综合类档案中加以说明,保管期限与正式档案相同。
七、业务档案的立卷
经分类整理的业务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按以下要求立卷装订。
(一)各类资料以户为单位立卷。对资料较多一卷装订不完的可以一户多卷,对资料较少的可以一卷多户。
(二)一户有多项业务的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资料排列按以下顺序:代理协议书、工作报告、发文头纸、发文草稿、工作底稿、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卷内应附有目录,并标明页次,每卷不超过200页。
(五)每卷封面应写明本卷内容、共计卷数、本卷序号等相关内容。
八、业务档案立卷后,应建立档案索引,记明立卷时间、所属年度、立卷册数、档案类型及保管期限等内容。
九、业务档案应存放在专用档案柜中,专人保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业务档案安全、完整。
十、本办法自2007年10也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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