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策调整前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方便储户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在致广大储户的一封信中特别举例说明。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银行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2007年12月31日存款到期日又将存款转存,这笔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国家税务总局也予以明确: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在致广大储户的一封信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强调,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起利息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向税务机关部署贯彻落实。通知指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利息税减征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利息税减征工作的领导,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对利息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各种方式,宣传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背景情况、重要意义以及政策精神,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相关政策、计算和操作办法,使广大储户明白减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国税局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8月15日前完成对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各级国税局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税率调整后的具体政策以及计算和扣缴税款的方法、程序,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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