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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盘点:2006年度中国十大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7-03-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37

 

      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税收政策

  为配合中央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主要内容,一是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二是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三是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四是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五是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六是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七是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八是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九是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自20066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主要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5种情况下的房屋原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凭证等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国税发[2006]144),明确不动产赠与的类别以及赠与办理流程,对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将按赠与后新产权证时间作为计算起点,而个人所得税将严格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进行征收。

  近年来,税收政策配合其他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以及引导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改善供求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文件下发,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定期减免税收,调整为在一定期限内定额减免。

  通知规定,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200611日起20081231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政策同时明确,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定额只能在当年享受,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2006821,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对1998年签署的两地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进行了全面修订。

  《安排》是以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为原则,在两地现行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对经营所得、投资所得、个人劳务所得、运输所得以及财产收益所得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与原来的安排相比,新《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

  《安排》将更加合理地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两地经济发展,配合CEPA的实施,发挥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既有利于香港的经济增长,也有利于内地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两地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四、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

  2006126,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明确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1231日前形成的,截至2006126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通知明确了可予以豁免的条件。通知还明确了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企业范围有: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1231日前欠缴的税款均可以豁免(上述各类企业单位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明确了豁免的税种: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12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通知特别强调,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该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出台这项政策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五、调整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200691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明确从20069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目的,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减少贸易摩擦,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据此,在这次出台的政策中,一是保护国内资源,对属于国家短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二是保护生态环境,对生产过程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或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三是缓解贸易摩擦,改善贸易环境,对已经引起或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商品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四是鼓励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适当提高这类出口产品退税率。

  六、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321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自20064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突出了两个重点目标: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解决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使得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设计进一步趋于合理,在整体上朝着优化税制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七、明确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政策

  20062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包括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三大类。

  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一是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二是充分考虑与现行税法的衔接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政策上维护了税法的一贯性,也充分考虑了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税收负担;三是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要,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八、明确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政策

  2006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通知明确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收费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这些规定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范围。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九、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7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为保证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细则。此次政策调整,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这是企业所得税在“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惠及广大纳税人,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方向。

  十、明确“三费一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20066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作出明确的界定和细化。

  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区、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区、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知明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三费一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统一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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