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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者:贡献之余应有所"获得"

发布时间:2007-01-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经济网 阅读数:1208
  今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国家税务总局9日发布消息说,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开局不错,截止到9日,全国14个省市已经有近3000人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个税自行申报。14个城市中,北京有1253人申报,重庆、湖北、湖南等城市申报人数为400左右,个别城市的申报数量为零。
  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 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修改后的个税法关照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也第一次用立法手段对“为富不税”说了“不”。
  个税申报制度肯定是大势所趋,但它过多地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没有提出相应的措施,只考虑“收取”而不考虑“给与”,有失平衡。譬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享有18项权利,又有几个人知道?做过多少宣传?
  照章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是尊重和满足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法本身要保护两头,既要顾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关心纳税人的个人利益,不能只保护一头。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中包括要求保密权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就不能将纳税人情况透露给其他人,更不能把纳税人的资料作为商业资料卖给别人。遗憾的是,几乎很少人知道这类的权利,在实际中,也很难得到维护。
  同时,一个纳税人权利相对缺少保障和重视的社会,纳税人自然会普遍没有享受到应该拥有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许多人都在想:“我所交纳的税款都用来做了什么?是否被合理利用?是否真的用于救助贫困人口?又是否可能被贪污或挪用?我缴了税又能得到什么好处?”,这些问题往往得不到满意的回答,而且纳税人所拥有的诸如要求知悉的权利、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和请求回避的权利等也出现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再加之,我国目前对偷漏税的惩罚力度不足,从而助长了偷漏税之风。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办法很多,但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在大声高呼纳税光荣的时候,也还纳税人应得的权利。如果现在这些权利被隐藏起来,那么就应当同样大声高呼地告诉所有的纳税人。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和谐社会的实现,政府还应该努力公开税款的使用情况,适当公开公共财政,这也是必然的趋势,别无选择。
  年收入12万申报个税本身并非坏事,它是税制改革的必经之路,即使对股民收财产转让所得税也是合理合法,但是一场改革如果只对收税者有利,而舆论也进行偏颇的引导,那就只会把税收的和谐发展引上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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