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案例分析一
发布时间:2006-10-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403
注册税务师考试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成本核算与所得税检查
某企业A产品月初在产品数量200件,本期投入800件,上月结存及本月发生生产费用43,000元。本期完工产品600件,其成本为32,000元,期末在产品400件,其成本为11,000元(具体见表8-5)。根据有关资料,该产品分三个工序加工,每工序定额工时均为4小时,在产品盘存量为第一工序200件,第二工序80件,第三工序120件,材料为一次投入,单耗定额20元,其他成本项目每工时单项定额为:燃料及动力1.50元,工资及附加费1.00元,制造费用为0.50元。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明细账
完工产品:600件
在产品:400件
摘要原材料燃料与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制造费用合计合计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24,000-18,0006,0007,000-5,2001,8008,000-6,4001,6004,000-2,4001,60043,000-32,00011,000根据上述资料,检查时一般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计算确定在产品定额工时总数:
在产品定额 4 4 4
=200×──+80×(4+──)+120×(8+──)
工时总数 2 2 2
=400+480+1,200=2,080(工时)
第二步,确定期末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
在产品成本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品名单位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定额工时数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制造费用合计单耗金额单耗金额单耗金额单耗金额A件40020802080001.53120120800.5104014240
第三步,确定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是否存在多转或少转。以期末在产品成本应保留数减去账面保留数,正数为本期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数,负数为少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数。
本期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成本数额=14,240-11,000=3,240(元)
案例分析:无形资产与无形的所得税
资料: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330万元。其他资料如下:
1.2001年1月4日,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20万元,企业作无形资产管理,按10年摊销。3月份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用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600万元,9月30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至2001年12月31日,新建办公房仍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对新建房屋,既未提取折旧,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假设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预计净残值为5%。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月4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全年摊销无形资产综合分录:
借:管理费用 12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2.12月1日为全厂500名生产人员每人订做工作服两套,共支付1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
3.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日,发生开办费用120万元,按5年摊销,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公司已摊销开办费64万元。因开办费余额不大,公司将开办费余额56万元于2001年1月份一次摊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5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60000
案例分析:
(一)存在问题及调账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公司应于3月份将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一次性转入在建工程。对新建的房屋应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应转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
20-120÷10÷12×2=118(万元)
应补缴房产税=×(1-30%)×1.2%×3÷12=1.51(万元)
应补提折旧=(600+118)×(1-5%)÷20÷12×3=8.53(万元)
调账分录为:
(1)补计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180000
贷:无形资产 108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2)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400
贷:应交房产税 15100
累计折旧 85300
2.劳保费扣除限额=500×1000=50(万元),劳保费超支:120-50=70(万元)。对此类情形,因其账务处理正确,一般不按比例分摊计算已销产品应调增金额,否则还须调整在产品和库存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这将会给纳税调整带来困难。从另一个角度,会计上按120万元计入制造费用,最终将影响所得。这一点与计税工资调整的办法相同。本例应调增所得额70万元。
3.《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开办费应为24万元,应调增所得额=56-24=32(万元)。
(二)计算应补缴所得税额
利润总额=1000+10-10.04=999.96(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70+32=10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
=999.96+102=1101.9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01.96×33%=363.65(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363.65-330=33.65(万元)
(三)补缴税款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5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10-10.04-33.65=-33.69(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69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6900
(3)补缴所得税、房产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500
--应交房产税 15100
贷:银行存款 351600
案例分析: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基本资料。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时,甲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如下:资产总计1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00万元(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850万元,存货300万元,公允价值350万元,其余400万元为应收账款及货币资金;负债总计1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300万元。经评估,甲企业的净资产为400万元(即对甲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后的净增值额为100万元),全部作为对乙企业的投资,按照双方约定,投资后甲企业除享有乙企业40%的股权外,乙企业再向甲企业支付现金(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投资前乙企业所有者权益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纳增值税。
基本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作出甲、乙两企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分析与计算。
甲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确定换入投资的成本。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95000
银行存款 1000000
负债科目 12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存货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0(3500000×17%)
其他资产科目 4000000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固定资产和存货增值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后,可就投资分回的利润按企业股权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由于甲企业已经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本例中,如果甲企业在次年转让该项股权,取得转让收入700万元,转让时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500万元(对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来说,其投资成本是随着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
会计转让收益=700-500=200(万元);
按税法规定,确定转让所得额=700-359.5=340.5(万元)。
乙企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这里应按评估价入账。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资本公积处理。
设应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为X,则有:X÷(500+x)=40%,解之得:X=333.33(万元)。
乙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8500000
存货 3500000
其他资产科目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00
贷:负债科目 12000000
实收资本(股本) 3333300
资本公积 261700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乙企业接受投资的资产的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乙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按照850万元的原值提取折旧,并可在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获得扣除。对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可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这里应当指出,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占所支付的股权的账面价值333.33万元的比例为:100÷333.33×100%=30%>20%,因此,甲企业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如果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则甲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但乙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对乙企业来说,在税收上只能按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净值计提折旧,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只能按甲企业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由于乙企业在会计上已经按资产的评估价入账,因此,对乙企业可考虑采取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调整期最长不超过10年。
案例分析:签定合同可别忘了纳税
基本案情:2001年10月,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到该县第二建筑公司查帐。通过检查各类帐簿,发现该公司工程往来帐户长期与外地一建筑队有经济往来。该公司与外地的建筑工程队是何关系,有无签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检查人员经与该公司会计人员座谈了解,会计人员否认有转包、分包工程建筑事项。带着这一疑点,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外调该外地建筑队。经查实,该外地的建筑队长期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仅1994年就从该公司接收转包、分包工程500万元,分包、转包合同书5份,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通知该公司,并对该公司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了详细核查,查实该公司只就其总包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对外部建筑队的分包、转包合同金额均未申报缴纳税款,有意隐瞒分包、转包合同,偷漏印花税2522元。
分析与计算: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均为应纳印花税的凭证。
该公司纳税意识淡薄,不但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检查工作,反而有意隐瞒分包、转包的事实,属偷税行为。
案例分析:印花税检查内容与方法
基本案情。2001年8月,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科碟公司2001年上半年的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与企业座谈,实地检查各类帐簿、凭证,了解到该公司对下属6个基层门店采取了统负盈亏,分级核算,责任到人,奖罚兑现的管理办法。下属各门店都建立了核算制度和各类帐簿。由过去的一级核算形式转变为分级核算形式。核实公司共设置各类明细帐簿42本,已申报贴花36元,漏缴营业帐簿印花税220元。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8]025号文件规定,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接规定贴花。该企业由于财会人员对印花税有关规定,了解不够全面,因此造成漏缴印花税330元,应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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