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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过度集中带来不良影响

发布时间:2006-06-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隋文 来源:中国财经报 阅读数:1449
    现行税权划分存在五大问题。   
  我国是一个税权集中型国家,目前的税权划分构架基本上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亟需根据形势发展进行调整。 
    1994年分税制和工商税制改革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总体上是成功的。但由于地方税改革滞后,税权高度集中,对地方平衡预算、公共服务提供及自主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行税权划分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税权调整缺乏稳定的法律规范。近年来,我国税权划分变动比较频繁、缺乏相对稳定性。如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收入分享比例、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及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等决策,虽然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 
  地方税收入规模小,收入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既增加了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的干预和越权减免,影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效果,也使地方政府通过收费解决收入不足成为常态,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宏观经济及财税秩序,也对税费改革造成了不利影响。 
  省以下分税制改革难以突破。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体制框架没有妥善解决省以下分税制体制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除我国政府级次较多、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等客观原因外,税权划分不规范、不合理也是导致省以下分税制体制迟迟无法规范的重要因素。 
  地方政府预算权与税收征管权脱节。虽然国、地税机构分设对依法征税,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税收成本过高、征管范围交叉,既影响了税收效率,也造成了征管权与收入归属权的脱节。 
  税收司法工作滞后。税收司法权配置不合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司法权高度分散”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是一个税权集中型国家,目前的税权划分构架基本上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二是税收政策管理权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对部分地方税行使一定的管理权限。如,是否决定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8个税种制定实施办法等。三是实行税务机构分设。海关征收关税和受托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其他中央税、共享税;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四是以行政法规作为税权划分的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发[1998]4号等文件。 
  那么,现行税权划分架构下的地方财政现状又是怎样呢?
  事权与财力不匹配,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1994年以来地方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约在20-25%左右,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在40%左右,但地方政府承担了70%的事权。特别是地方税税源分散、不易征管、收入能力弱等特点,影响了地方税收入的快速增长。
  地方税级配比过小,共享税成为地方税收入支柱。税级配比是指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的比例关系。1994-2003年,全国地方税级配比平均仅为6.15%,而共享税级平均高达79.8%,现行分税制实质上体现为收入分成制。
  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小,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度日趋弱化。
  税收对经济增长反映滞后,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弱。据测算,近10年来我国地方税收入年均增幅为13.41%,地方税收弹性系数只有0.67,地方税制内在增收弹性明显偏低。
  中央定政策、地方出资金,对地方财政平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中央出台了一些涉及地方收入的税种调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安排财政支出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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