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培训园地 > 理论研讨 更多菜单 Menu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并不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06-02-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55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是一个讨论了近十年的政策话题,如今似乎已经尘埃落定。虽然仍有不同意见,却好像局限在部门之间,是某些政府部门出于某一方面的考虑而反对并轨,而专家和媒体的意见则几乎是一边倒:当然要“并轨”了!不管是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角度,还是从增加国家税收角度,并轨都是必要的、必须的、迫切的。但笔者仍然以为,关于“并轨”问题的讨论,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并没有搞清楚其中至关重要的若干问题,所以即使“并”了,也不见得就能达到预想的目的,甚至可能会进一步扭曲我国的税制结构,掩盖或者固化现行税制中不合理的某些东西,就连最为“并轨”论者强调的、最基本的“公平”问题,也可能实现不了,反而可能生出新的不平等。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最简单、最直接、也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有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笔者自然不会反对公平竞争,且一直极力鼓吹通过扩大开放、政企分开、国企改革等方式,实现公平竞争。但我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时,不能忽略一个基本前提:我们是否已经建立、或者说初步建立了一个各种所有制企业可能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虽然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化程度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也正在逐步趋于弱化,但不可否认,还远没到已经完全取消的程度,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对不同企业的差别待遇,仍然实实在在地存在着。
  那么,问题就来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否“现在”并轨最有助于公平竞争?或者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是不同企业不同待遇的结果还是原因?是由于制度性的企业条件的不平等、导致了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是对外企的税收优惠,导致了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对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有基本了解的人都应该清楚,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以前还有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等),是为了弥补我国投资环境的不足,也是为了矫正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优惠待遇所造成的不公平。时至今日,对国有企业明补暗补的情况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下,不同企业(包括内外资之间、国企民企之间)的公平竞争,缺乏成熟的制度基础,因而才形成了动态性的“相对”公平竞争政策和环境。
  所谓“相对公平”,指的是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不同方面,待遇有差别,从单一方面的绝对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但总体来看,却又是“相对”公平的。
  如此说来,要真正实现所有企业的公平竞争,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度,而不是单一的某项政策的一致。
  笔者可以断言,国企、民企的平等待遇实现以后,内外资企业的统一待遇公平竞争,也就不在话下了。笔者强调的是“先取消歧视待遇,再取消优惠政策”,意正在此。
  反之,若仅仅取消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不同企业的公平竞争依然无法实现,甚至矛盾还有可能加剧。
  这时,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外资对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竞争和规则的建立,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保持和扩大吸收外资规模所具有的独特意义。
  有人认为,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取消后,即使减少几十亿美元也无所谓,甚至可以借机挤出投资资本。
  但恐怕不是那么简单,我国经验一再表明,真正挤出的恐怕不是投机资本(本就偷漏税了还在乎税率高低吗?),而是我们最需要的资本。
  何况,对我国市场经济推进的负面影响,更不是看得见的几十亿美元所能衡量的。
  这似乎是个“黑色幽默”的“二十二条军规”:保持对外企的优惠,会造成内外资企业名义上的不公平竞争,但却可能有助于实质性的公平竞争;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名义上平等了,却可能造成实际上更大的不平等;建立规则可能是破坏规则;破坏规则反而是在促成规则。
  实际上,说到“公平竞争”,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那就是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并不低。
  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别,早已人所共知,都是摆在桌面上的事情,拿名义税率做论据没有多大意义。实际考察内外资的各方面待遇,真实情况并非如大家所认为的外资“优惠多多”。在国家政策明文规定里,优惠政策也就是企业所得税这一项了,即权威部门说的低十二、三个百分点。至于各地政府或明或暗、或合法或违规的优惠,已经不单单针对外资,对内资也如此,难以作为普遍的内外资待遇不平等的理由。
  外资企业税负情况到底如何,下列数据可见一斑: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资料,外资企业纳税,已占我国税收总额的五分之一左右,其中增值税约占四分之一,企业所得税约五分之一,消费税和营业税约十分之一强。
  无论从外资在我国经营性资产(粗略估算有20多万亿元,其中国有就10多万亿元,而外资约3~4万亿元,占15%左右)中所占比重,还是从增加值(约占不到15%)、销售额(约10%)等所占比重看,外企的实际税负其实并不低。其中,有税收结构原因(增值税占大头,而企业所得税占比重很低)、有税收征管原因(对外企税收征管更得力),也有纳税主体原因(外企财务制度规范和纳税意识强于内资企业)。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并轨或不并轨,虽然只是税收管理中的一个技术问题,却不能不与整个税制的改革配合进行。最重要的是,应该重新考虑合适的税率水平,以及税收的合理、合法、规范、透明使用。
  不可不察的是,我国企业现在的税负水平确实较高,高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的偷漏税。面对偷税漏税,企业确实应该受到指责,但也应看到,生存是企业的本能,如果照章纳税后一定会亏损,企业选择偷税漏税的可能性是极大的。正是因为企业偷税漏税的存在,17%的增值税,实际征收只有7%左右;33%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收上来的也就百分之十几。而如果将名义税率降低,同时加大征税力度和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则降低税率不但不会降低国家财产收入,还可能会改变相当一些企业偷税漏税的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好企业。
  也有人认为,“定17%才收7%,再低了恐怕连7%也收不到。”如果用这种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怕就不好讨论了。
  这样看来,最优方案应该是通过降低内资企业税率,实现两税并轨。
  从政策设计角度看,所得税并轨若靠提高外资企业税率来实现,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已经成立的企业怎么办?过渡期是3年5年,还是按企业的经营期限算?其中可能发生的规避行为怎么办?
  有人说会平稳过渡,或许是忘了1995年取消对外资企业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优惠,所引发的剧烈震荡,最后有关政策一再调整,仅过渡期就改了多次,结果是政府威信受损,外商投资也受到严重抑制,在当时全球跨国投资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却反其道而行之,连续多年下降,一直到2001年后才开始复苏。
  但若配合税制改革,税率就低不就高,则操作起来就非常简单,同时再辅以产业和地区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一个科学、稳定、合理的税制,或将就此诞生。
  总之,笔者并非反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关键在于何时并、怎么并。如果本着降低税负、规范税制、科学征管的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改革,在不提高外资企业税率的前提下,降低内资企业税率,则这种并轨水到渠成,皆大欢喜—笔者认为这是最优方案;要么等国内制度环境更加完善,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有了良好制度平台,那时提高外资企业税率,实现并轨也可以接受,算是次优方案;而如果在目前情况下,在现有税制基础上,提高外资企业税率实现并轨,那么对内对外都不见得是好事情,属最糟方案。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