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管行为,更好地发挥核定征收的作用,并使其操作流程更为明晰,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变更、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规定;
二是规范核定征收凭证类型的范围,确定为十一类凭证;
三是提高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
四是全省统一核定比例,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各自确定;
五是核定征收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确定为月或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该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顺延;
六是明确在核定期内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多缴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或在下一个纳税期抵扣;该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
三、修订后的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列举了十二类应税凭证进行核定征收,除了印花税征税范围内的11类,另单独列举“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次修订将核定征收应税凭证类型的范围规范为十一类,将原“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到“十一产权转移书据”中。
四、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具体有哪些变化?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销售收入30——60%的比例核定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100%的比例核定;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60%的比例核定。”
上述部分计税比例明显偏低,为提高核定征收办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测算实际比例,并参考其它省市核定比例情况,修订后的核定比例提高,具体是购销合同仍分为三种情况,包括: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商业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的40%及商品采购支出金额的100%、其他企业为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其他各类应税凭证的核定比例为相应收入或金额的100%。其中还考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五类应税凭证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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