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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孟佳 文进 阅读数:3456

为适应税务师行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业务市场转型的需要,201610月中税协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申报准备规则》)。本文对《申报准备规则》进行解读。

一、《申报准备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2016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暂停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此前,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服务,是参照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开展业务,该项鉴证业务暂停后,客观上税务师事务所处于执行申报准备业务无规范可依的现状。

为了填补申报准备业务执业规范的空白,中税协迅速组织专家制订了《申报准备规则》。《申报准备规则》共九十二条分为六章,包括:总则、业务承接、业务实施、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证据、业务意见书、附则。

该项规则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税务师服务规范体系,为事务所制订申报准备服务规范流程、升级有关产品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

《申报准备规则》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订的宗旨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的定义;第三条规定了执行业务的要求。

《申报准备规则》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是指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对委托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事项’),针对如何保证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咨询意见,并出具报告的活动。”该定义有四层含义:一是服务的依据主要有税法、相关标准、本规则;二是服务的行为依据是接受委托;三是服务的目标是保证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服务的结果咨询意见书;五是服务的性质是报告活动。

三、业务承接和业务实施

《申报准备规则》第二章业务承接由第四条至第六条组成,规定了三项内容:承接业务应执行《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和《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试行)》;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编制咨询计划。规则的《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协议书(参考文本)》,是中税协指导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的参考文本,在运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申报准备规则》第三章业务实施是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在结构设计思想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按照纳税调整体系的观点进行设计。纳税调整体系的所得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在总量上利用1073条(第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的篇幅,分别对十个纳税申报项目所包含事项的调增调、调减有关咨询程序方法做出规定。

第一节利润总额项目按照会计核算资料采集数据,不存在调增调减事项;第二节至第十节分别对九个纳税调整项目的咨询事项和咨询程序方法做出规定,九个项目分别是: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纳税调整、税收优惠、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调增。

四、证据和意见书

《申报准备规则》的第四章“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证据”,规定了审查证据三个要点: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还针对纳税申报项目分别提示应取得的证据资料。

《申报准备规则》的第五章“业务意见书”,分别对意见书的编制、审核、说明要求、说明内容做出规定。

《申报准备规则》的附件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意见书(参考文本)》,是中税协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咨询意见书的参考文本,在运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原文链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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