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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转售电费的税会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何广涛 来源:何博士说税 阅读数:2031

建筑业企业销售水电,通常是施工现场各参施单位共用总承包单位的同一个水表和电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向水电公司结算交费并取得总承包单位抬头的发票,然后根据其他单位水电的实际消耗量,向各使用单位收取费用。从业务实质上看,是一种转售水电的行为。今天先谈电费的处理。

建筑业企业支付的电费,可以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实际使用单位耗用的电费,可向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7%的税率计提 销项税额。转售部分的进项税额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部分的进项税额依其用途分不同情况处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成本。

例: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某项目部20161125日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46800元,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抬头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1张,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根据电费使用情况分摊表,专业分包单位甲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乙公司应分别承担11700元和5850元。 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1218日收到分包单位交纳的电费款项,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并取得专用发票,在11月税款所属期认证并申报抵扣,将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

向电力公司交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收取分包单位交纳电费并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在12月税款所属期,将金额15000元(11700÷1.17+5850÷1.17),税额2550元(1700+850)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收取分包单位电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750

    贷:其他应收款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

若该项目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无需再做税务处理,直接将其他应收款余额25000元(40000-15000)转入成本科目即可,假定所耗电费直接用于工程实体。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5000

    贷:其他应收款 25000

若该项目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须将自耗电费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在11月税款所属期转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42502500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

然后再将其他应收款余额转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9250

    贷:其他应收款 2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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