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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税会处理

发布时间:2016-09-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何广涛 阅读数:2022

案例背景

A省某施工企业甲在B省承担一项工程,该工程坐落在该省某县县城之外的村庄,附近村民对施工造成的不便多有不满,为推进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民扰现象,经与村委会商讨,该施工企业决定无偿为该村修建一条道路,长度4公里,工程于2016815日开工,916日竣工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含税成本费用如下:

人工费: 8万元,由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该单位对道路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款项已支付,分包单位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4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材料费:30万元,材料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款已支付,销售方已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

机械费:5万元,机械出租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款项尚未支付,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折旧费分配2万元。

间接费用: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分配1万元。

案例分析

甲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公益事业用途,也不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因此应按照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无偿捐建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应由甲企业承担的税金转账,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因此成本应以不含税口径核算。

税务处理

1、标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51日后,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竣工交付之日,亦即建筑服务完成之后。

3、施工所在地与甲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县市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4、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成本费用×1+成本利润率),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道路工程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30+5+2+1×1+10%=50.6万元

5、应预缴增值税金额:(50.61.11-8.24×2%=0.86万元

6、应预缴附加税费金额:城建税0.86万元×1%=86元,教育费附加0.86万元×3%=2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86万元×2%=172元。

7、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6×11%-0.24-5.1=2260元。

8、甲企业B省项目部应将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以及完税凭证传递给甲企业总部,由甲企业在10月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

1、归集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4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8.24

借:原材料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35.1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30

贷:原材料 3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 5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0.15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5.15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

间接费用1

贷:累计折旧 2

制造费用 1

2、交付使用

借:营业外支出 51.56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66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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