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 星期日 |
基本资料: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问,该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筹划以减少纳税支出? |
筹划分析: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可以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 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0×17%-40+23.4×3%=3.2(万元) |
筹划结果:通过将安装部门独立出来,实行独立核算,安装费改为交纳税率较低的营业税,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较可少交税款2.7万元(5.9-3.2)。 |
特别提示: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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