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5日 星期六 |
基本资料:某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问,该企业应如何筹划以减少纳税支出? |
筹划分析: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而此时应纳增值税为 100000×245×17%-1800000=2365000(元) |
筹划结果:通过对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去,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35万元。 |
特别提示: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费用。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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