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4日 星期五 |
基本资料: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该厂应采取那种结算方式呢? |
筹划分析:方案一,企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方案二,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帐,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少计销项税额 800÷(1+17%)×17%=116.24(万元) 方案三,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帐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
筹划结果: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通过延缓纳税节约银行利息支出(以银行现行利息利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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