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3日 星期四 |
基本资料:企业集团欲投资兴办一生产高科技产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外商认为税负过重。 问,有无良策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
政策解读: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
筹划分析: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为 100×20%=20(万美元) 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
筹划结果:通过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选择由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则可以免缴了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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