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日 星期三 |
基本资料:某歌舞厅2004年9月份收取门票费20000元,台位费30000,点歌费10000,烟酒、饮料费40000元。歌舞厅税率为20%。则 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20000+30000+10000+40000)×20%=20000(元) 问,该歌舞厅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
筹划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等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如果该歌舞厅在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个烟酒、饮料等小卖部,并专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单独核算,这样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转为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算纳税。 小卖部应纳增值税=40000÷(1+4%)×4%=1538.46(元) 歌舞厅应纳营业税=(2000+30000+10000)×20%=12000(元) |
筹划结果:通过在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个烟酒、饮料等小卖部,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分别进行核算,可以实现节税6461.54元(20000-1538.46-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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