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2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实行优惠,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一、政策调整内容
(一)契税政策
1、对全国各地区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以外地区的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营业税政策
1、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对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以外地区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6)23号通知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规定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税率3%。
2、财税〔2015〕39号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家庭唯一住房的概念
“家庭唯一住房”一般情况下,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仅拥有一套住房。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具体参考各地的政策规定。
(三)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概念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四)购房时间的确定
出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购房时间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一)契税
财税(2016)23号通知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二)营业税
财税(2016)23号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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