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跨省市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于涉及总机构、各跨省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的衔接、总分支机构衔接,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涉及自行调整项目、汇总调整项目等,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致是一个困扰,当然跨省市总分支机构相关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自不当说。但是省内跨地州市的总分支机构就苦不堪言了,相关政策难找到,政策规定不具体等,致使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总机构不认可,总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抢税源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纳税风险增加,本文结合我省有关政策,对省内跨地州市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说明,以便指导相关企业依政策正确处理。
一、省内跨市州总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就地预交汇算清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1月下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也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可见省内跨地州市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预算管理及税收征收管理授权省级国税地税制定,不适用跨省市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经过多方查找,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在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84号,以下简称“84号通知”),84号通知规定了甘肃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和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但是对我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没有进一步明确。根据84号通知附件二《甘肃省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省区域内跨市(州)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包括市(州)区域内跨省直管县(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以下称为“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就地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汇总各分支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年终清算时,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已汇总预缴的税款后,多退少补,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均通过中央和省级金库所得税收入办理补缴和退库。
根据以上规定,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也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如注册在某市的甲企业分别在省内A市、B市、C县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在所在的市县预缴企业所得税,也不汇算本分支机构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甲企业在某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汇算,当然预缴汇算的范围包括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及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要求就地预交或者汇算,应根据本文规定说明,并提供总机构预缴、汇算的申报资料对其说明,万不可应要求预缴或者汇算并交纳税款。
如果原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汇算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同一税务系统征收管理,总机构应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分支机构主管报税务机关沟通,清算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汇算的税款,协调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所得税事宜。
如果原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汇算企业所得税,并且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税务系统征收管理,显然是犯了一个麻烦的错误(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情况,同时分支机构与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协调调整征管权限。
二、总机构及省内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该一致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政策变化比较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就是说,2002年开始新办的企业(应包括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系统征收管理。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调整,明确: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还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由此我们认为,可能存在不在统一税务系统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唯一情况是,2002年之前成立的企业,2002年以后设立跨区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如果2002年之前总机构设立,其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系统管理,2002年以后设立跨区分支机构,视同新办企业在国税系统管理。除此之外,按规定2002年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及跨区分支机构,其所得税征管机关应该是一致的,要么是国税系统税务局,要不都是地税系统税务局。因为2002年至2008年末,除特殊情况外新办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均为国税局,2008年以后新办企业及办分支机构,按规定要么都在国税,要么都在地税。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提是主管税务机关正确,如果省内总分支机构不在统一税务系统管理,应看是否符合不在统一税务系统管理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错误,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沟通调整。否则,总分支机构属于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必然会造成麻烦。
三、省内跨地州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及汇算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甘肃省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甘财预(2008)84号附件二)规定,跨市(州)总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就地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办理就地缴库。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季(月)预缴,年度汇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省内跨地州总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编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据实预缴的,申报内容包括总机构及省内各分支机构汇总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际利润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确定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应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分论采取纳税预缴方式,各分支机构不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年度汇算清缴
《甘肃省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甘财预(2008)84号附件二)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已汇总预缴的税款后,多退少补,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均通过中央和省级金库所得税收入办理补缴和退库。因此,各分支机构不汇算清缴。
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
《甘肃省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甘财预(2008)84号附件二)明确,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纳税、年终清算、基数返还”的处理办法。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但是没有说明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如何监管,应履行哪些监管职责,这在税收政策制定上无疑是一个缺陷,建议税务机关完善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制度,在制度不明确以前,建议企业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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