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正确处理奖金与当月工资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当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最大限度的降低适用税率,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较大的影响。
比如,某单位职工2012年12月领取工资4995元,同时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0元,在这种组合下,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489.85元,其中本月个税44.85元,一次性奖金个税13445元。如果改按月工资4995元、月奖16001元,也就是说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20996元,全年一次性奖金53999元,合计74995元不变,则缴纳个人所得税8663.9元,其中当月工资薪金个税3369元,奖金个税5294.9元。把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做重新划分,可以少纳税4825.9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
为什么工资与奖金之间的增减变动会影响个人所得税?这是由于工资与奖金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其共性是工资与奖金同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可以相互转换;其差异是工资与奖金分别计税且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而奖金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即视为一次性取得12个月的工资,可以按照每月平均数确定奖金的适用税率。由此可见,在工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把工资与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筹划思路
1、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增加单位支出,又能增加个人收入。
2、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
3、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把年终奖分解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
案例分析
现结合个人所得税法,以发放奖金月份工资、薪金总额26000元(月工资8000元,奖金18000元)为基点,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
1、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档税率工资)至30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资纳税额1245元[(125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累计纳税1785元。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345元[(8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45元[(18000+4500)×10%-105],累计纳税2490元。
结论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工资而不是奖金。
2、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档税率工资)至56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资纳税额7745元[(385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累计纳税8285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①)。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345元[(8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45元[(18000+30500)×10%-105],累计纳税5090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②)。
结论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A,则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5200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5200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发放,薪金总额大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发放。
依据上述方法,假定当月工资奖金总额为X,现编制年终奖发放方案表(见文尾表格),供各单位参考(均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除因素)。
结论
从表中的分析可以得出,年终奖的发放数额范围是(0,18000],[27200,54000] ,108000,[160250,420000] ,[565000,660000],960000。范围之外的年终奖需要并入工资发放,否则纳税人要承担较多的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是在事先不知道年终奖数额的情况下,把年终奖与当月工资相结合进行的纳税筹划。如果能够事先确定年终奖的数额,可以把工资与奖金之间适用税率相差较大的月份工资继续分配至其他月份,降低月工资的适用税率,可以获得更好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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